《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经市第六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6年6月22日通过,于2016年6月28日公布,共八章七十七条,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八号。
《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6年6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1]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部分内容: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居环境的自然和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内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绿化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植护并重、严格管理的原则,兼顾自然生态效应和景观功能效应,推行立体绿化等绿化新形式,适时调整绿化建设和养护标准。
绿化条例保护和管理具体内容?第三十六条禁止擅自占用公共绿地。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执行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规定。在红线范围内施工以及设置消防通道、消防登高场地等,不得占用公共绿地。
第三十七条因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开设临时路口需要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应当经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同时迁移、砍伐树木的,应当在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申请中一并提出;临时占用属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公共绿地的,应当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综上问题所述,绿化条例经市第六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6年6月22日通过,于2016年6月28日公布,共八章七十七条,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待建地未按规定进行绿化覆盖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土地使用权人限期进行绿化覆盖;逾期未进行绿化覆盖的,未绿化覆盖面积按照每平方米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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