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粉系统防爆门漏了有什么隐患

制粉系统防爆门漏了,制粉系统容易发生爆破,既造成了设备的严重损坏,又严重威胁着人身安全。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粉尘爆炸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以下简称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可燃性粉尘,是指在大气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纤维或者飞絮。

本规定所称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可燃性粉尘和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的场所,根据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频率或者持续的时间,可划分为不同危险区域。

第四条 粉尘涉爆企业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粉尘防爆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六条 粉尘涉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粉尘防爆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负责。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负责人及粉尘作业岗位人员粉尘防爆安全职责。

第七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

(二)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三)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粉尘清理和处置;

(六)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

(七)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第八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组织对涉及粉尘防爆的生产、设备、安全管理等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等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爆炸风险,掌握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如实记录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及考核等情况,纳入员工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九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为粉尘作业岗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十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火灾或者粉尘爆炸事故后,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撤离疏散全部作业人员至安全场所,不得采用可能引起扬尘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定期辨识粉尘云、点燃源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确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范围,并根据粉尘爆炸特性和涉粉作业人数等关键要素,评估确定有关危险场所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及时维护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过程的信息档案。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粉尘爆炸较大危险因素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和岗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等发生变更的,粉尘涉爆企业应当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第十二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根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结合粉尘爆炸风险管控措施,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排查事项、具体内容、排查周期及责任人员,及时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构成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 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方案中明确粉尘防爆的相关内容。

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粉尘防爆相关的设计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粉尘涉爆企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和布局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雷等措施,单层厂房屋顶一般应当采用轻型结构,多层厂房应当为框架结构,并设置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泄压面积。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严格控制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作业人员数量,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休息室、办公室、会议室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与其他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五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按照不同工艺分区域相对独立设置,可燃性粉尘不得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禁止互联互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当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者多种控爆措施,但不得单独采取隔爆措施。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铝镁等金属粉尘应当采用负压方式除尘,其他粉尘受工艺条件限制,采用正压方式吹送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采用干式除尘系统的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结合工艺实际情况,安装使用锁气卸灰、火花探测熄灭、风压差监测等装置,以及相关安全设备的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加强对可能存在点燃源和粉尘云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实时监控。铝镁等金属粉尘湿式除尘系统应当安装与打磨抛光设备联锁的液位、流速监测报警装置,并保持作业场所和除尘器本体良好通风,防止氢气积聚,及时规范清理沉淀的粉尘泥浆。

第十六条 针对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者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并定期清理维护,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七条 粉尘防爆相关的泄爆、隔爆、抑爆、惰化、锁气卸灰、除杂、监测、报警、火花探测消除等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相关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设备安全性能和使用说明等资料,对安全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第十八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员,并在相关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定期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确保可能积尘的粉尘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全面及时规范清理。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保证每班清理。

铝镁等金属粉尘和镁合金废屑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应当避免粉尘废屑大量堆积或者装袋后多层堆垛码放;需要临时存放的,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暂存场所,远离作业现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并采取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含水镁合金废屑应当优先采用机械压块处理方式,镁合金粉尘应当优先采用大量水浸泡方式暂存。

第十九条 粉尘涉爆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设施或者除尘系统的检修维修作业,应当实行专项作业审批。作业前,应当制定专项方案;对存在粉尘沉积的除尘器、管道等设施设备进行动火作业前,应当清理干净内部积尘和作业区域的可燃性粉尘。作业时,生产设备应当处于停止运行状态,检修维修工具应当采用防止产生火花的防爆工具。作业后,应当妥善清理现场,作业点最高温度恢复到常温后方可重新开始生产。

第二十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做好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加强对检修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对检修承包单位的检修方案中涉及粉尘防爆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审核,并监督承包单位落实。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为粉尘涉爆企业提供粉尘防爆相关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风险评估、隐患排查等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开展工作,保证其出具的报告和作出的结果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应当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加强对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定并落实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将粉尘作业人数多、爆炸风险较高的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第二十三条 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粉尘防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二)粉尘爆炸风险清单和辨识管控信息档案;

(三)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四)粉尘清理和处置记录;

(五)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

(六)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检修、维修、动火等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七)安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检测或者检查等情况;

(八)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九)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

第二十四条 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应当按照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对企业除尘系统、防火防爆、粉尘清理处置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粉尘防爆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隐患排查等技术服务,并承担相关费用。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出具的有关报告和作出的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或者作出的结果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之一。

粉尘涉爆企业不得拒绝、阻挠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委托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的粉尘防爆专业知识培训,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掌握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提高其行政执法能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产生、输送、收集、贮存可燃性粉尘,并且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粉尘防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的;

(四)未为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二十八条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二)未如实记录粉尘防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三)未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第二十九条 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三)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

(四)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失实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虚假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粉尘涉爆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5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危险因素包括哪些

《公司法》修改之后取消了公司设立的最低限额,最低只需3万元即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只需500万元,可分期缴付。对无形资产不作规定,改为规定货币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

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形式:

1、减少注册资金,公司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公司减资条件的规定公司减资,无论是否造成剩余资本少于法定标准的情况,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为了切实贯彻资本确定原则,确保交易安全,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减资要从法律上严加控制。按照资本不变原则,原则上公司的资本是不允许减少的。考虑到一些具体情况我国法律允许减少资本,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从实际情况看,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式资本过剩,再保持资本不变,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不利于发挥资本效能,另外也增加了分红的负担。

(2)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股东也因公司连年亏损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2、公司减资应遵守法定的程序

(1)股东会决议。该决议内容包括:

①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

②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安排;

③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

④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时,应注意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

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题一: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有哪些 生产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及预防措施

(一)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和警告

1、不按规定的方法使用机械、设备等。如,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漏电;忘记关闭设备等。

2、使用带病的机器设备、工具等。

3、机动车超速,机动车违章驾驶等。

4、预防措施: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每个员工都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自觉遵章守纪。

(二)不采取安全措施

1、不防止意外危险,机械部分的固定不稳妥。

2、不防止机械装置突然开动,未设置必要的标志、信号等。

3、预防措施:安全措施是保证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有关部门和每个员工都要认真对待。操作前,要严格检查,做到没有有效的安全措施不操作。操作过程中,要坚守岗位,并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

(三)造成安全防护装置失效

1、拆除或移走安全装置,使安全装置不起作用或安全装置调整错误。

2、预防措施:不得贪图工作方便,违章将安全防护装置拆除或移动。对安全装置在操作前,要认真进行检查,确认有效后,方可进行生产作业。在正常的操作过程中,往往会因人们的不安全意识而造成某种危险状态,从而埋下事故的隐患,导致他人或自身受到伤害。针对这种状况,除要开展对员工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外,有关部门还必须加强检查,员工之间也要进行互查,消除人们的不安全意识,杜绝危险状态的产生。

(四)使用保护用具、防护服装方面的缺陷

1、不使用保护用具, *** 安全防护用品。

2、防护用品用具的选择或使用方法有误。

3、使用不安全装束。如, *** 工作装进入现场工作等。

4、预防措施:为提高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效果,除了合理发放和正确使用外,还应教育员工爱护公物,妥善保养,杜绝乱用乱扔现象,防止损坏遗失。需特别强调的是:专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一定要按照用品的养护要求由专人保管,正确选择,以免变质、老化、失效,造成事故或人身伤害。

(五)其他不安全行为

1、用手代替工具。如,用手代替手动工具;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

2、没有确认安全与否就强行作业,或从机械中间、机械底部抽取物件。

3、用抛扔代表传递,不必要的奔跑,或恶作剧等。

4、预防措施:要做到安全生产,就要求每个员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要始终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禁止违章作业,严格操作纪律和劳动纪律,彻底根除不安全行为或现象。

六、影响安全的心理因素识别

(一)自我表现心理的特征

这种心理在新员工、年青员工身上表现得较为突出。他们常常表现得很自信、很有把握,在别人面前喜欢表现自己的能力。但有的员工不懂装懂,盲目操作;有的一知半解充内行,冒险作业。自我表现的心理常会导致乱摸乱动机器设备,这种心理一定要克服,这种危险的行为,一定要及时制止和纠正。

问题二:企业有哪些危险因素?该如何提升防范能力 工贸行业领域宽、企业数量大、从业人员多,安全基础薄弱。近年来,工贸行业企业中存在的较大危险因素成为诱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根源。易燃易爆粉尘、高温熔融金属、冶金煤气、液氨等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为提高工贸行业企业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事故特别是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自2016年至2020年在工贸行业,主要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6个行业企业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计划。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将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融入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中,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指导、源头管控、标本兼治、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抓基础建设和重点突破相结合,将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的责任和措施逐级落实到企业岗位,抓实抓细,促进企业提升企业事故防范和安全管理能力。

力争经过五年的努力,到2020年,建立起“以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为重点,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为基础,以差异化监管和精准化执法为抓手,以层层落实企业岗位责任为核心”的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使企业安全基础得到明显改善,本质安全水平显著提高,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大幅下降,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二、工作任务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地区要组织辖区相关企业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工作,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写的《工贸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以下简称《指导手册》,请自行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网站下载),结合实际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责任制,将责任逐一分解、层层落实到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员工;依据《指导手册》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登记建档,实施有效防范措施,定期进行检查排查和安全风险评估,加强日常管控;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将辨识出的较大危险因素及其防范措施、应急处置方法纳入岗位操作规程,做到“一岗位一清单”,并培训员工熟练掌握。

有关中央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进行统一部署,按上述要求督促指导下属企业逐级落实责任,切实抓出成效。

2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各地区要把落实《指导手册》与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找准、盯紧企业的较大危险因素,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标准清单编制和信息系统功能设计等方面,将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部位和环节作为企业自查自改自报工作的重点,实施风险等级管控,提高检查频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排查治理责任,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3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质量。

各地区要把落实《指导手册》与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把较大危险因素的辨识管控作为重点,贯穿标准化建设各环节,强化涉及较大危险因素的自评、考评监督检查,严格标准,严格把关,严格落实,提升企业标准化建设质量和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4强化安全监督执法。

各地区要以执法推动工作落实,把落实《指导手册》与日常监督执法相结合,坚持把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作为安全监管的重点内容,持续开展针对性执法检查,建立完善企业台账,掌握企业危险因素及辨识管控能力,细化监督指导。对未落实相关要求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监督整改到位一起;对要求落实到位、能够有效进行危险因素辨识管控的企业,可以赋予更多的自主管理空间。

5加大宣教培训力度。

各地区要将《指导手册》相关内容作为宣传教育培训......>>

问题三:CAD的各种危险因素有哪些 1. 研究CAD,有可能对脑细胞造成伤害,并且在用功夫钻研时,会造成失眠;

2. 盯着电脑屏幕会加深近视,严重时造成视力严重下降,常伴有眼胀、眼痛;

3. 可能疏远朋友和家人,造成家庭矛盾;

4. 钻研三维时,可能造成幻觉,将虚拟当现实;

5. 有时虽然电脑关了,但还在想CAD的绘图问题,在路上可能产生交通事故、意外跌倒等意外事故;

6. 用脑过度可能造成脑溢血,危及生命;

7. 长期坐在电脑前专心于CAD可能造成腰椎间盘突出、颈椎疾病或肩周炎等疾病的发生;

8. 用餐时间不正常,可能诱发胃病,或无意识的啃鼠标。

暂时想到这些。

问题四:容易发生职业暴露的危险因素有哪些 常见的职业暴露危险因素

1.1 职业暴露知识缺乏,自我防护意识淡薄 随着医疗事故和医疗官司的急剧增高,而这些大多发生在妇产科,其中又以产科最常见,助产士每天都在高风险和强大的压力下工作,将全部精力投入到产妇和新生儿身上,而忽视了自己的职业防护,忽视了产程中的误伤及处理,这就为职业暴露从思想上埋下隐患。

1.2 违规操作 助产工作有时多变难测,如急产、产妇入院较晚或由于自身主客观因素如产房温度高等等,我们有些助产士来不及或不愿戴防护面罩、穿高筒雨靴,只戴口罩、帽子、一双手套,有时即使手有破损也不在乎,这样,血液和羊水很容易飞溅到脸上、手上、脚上,血液暴露时间越长,危险性可能更大,羊水潜在传染性的体液,而破损的皮肤粘膜是职业暴露的关键条件。

1.3 使用医疗器械不当 医疗器械属于自然环境之一,其使用过程渗透着健康工作环境要求的每个维度,如熟练的交流、真正的合作、有效地决策、恰当的工作人员、有意义的认知、权威的领导等。只有达到这些维度才能促进器械的安全使用,因此,医疗器械的安全使用是健康工作环境安全的反应[3]。而助产工作本身风险大、随机性强,有时胎儿估重有偏差,胎头着露了,临时采取会阴侧切术。助产工作每天离不开剪刀、针等锐利器械,如果对医疗器械操作不当或不熟练,加上心理压力大,注意力不集中,很容易发生职业暴露。

1.4 操作马虎、粗疏,物品放置无章无序 有些助产士产床上物品摆放杂乱无章,当胎儿娩出时的短暂时间里,常常手忙脚乱翻找剪刀,而产床上的血液和羊水较多,稍有不慎,极易误伤自己发生职业暴露。

1.5 产床布局不合理,消毒灭菌措施不严 产房是产妇分娩的重要场所,而有的产房由于布局不合理,工作条件差,光线昏暗,房间面积小,空气消毒条件不合格,如20平方米应设电子空气消毒仪一台,而有的产房空气消毒不达标,物品消毒灭菌不合格。

1.6 职业暴露时处理不当 当助产人员发生职业暴露时,第一反应是恐惧、惊慌,手忙脚乱,不知所措,不知如何正确处理或在慌乱中挤压不当等,错误的处理暴露源,反而加重了职业暴露。

问题五:慢性病的危险因素包括哪些 遗传

不良生活习惯(油腻食物、熬夜、饮食浮律紊乱等等)(很大的相关性)

环境污染

年龄

...

问题六: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有哪些 ? 医院感染 :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主观因素:医务人员对医院感染及其危害性认识不足;不能严格地执行 无菌技术 和 消毒隔离制度 ;医院 规章制度 不全,无健全的门急诊预检、分诊制度,住院部没有入院卫生处置制度,致使感染源传播。此外,缺乏对消毒灭菌效果的监测,不能有效地控制医院感染的发生。 客观因素: 1、侵入性诊治手段增多 2、使用可抑制免疫的治疗方法因为治疗需要,使用激素或 免疫抑制剂 ,接受化疗、放疗后,致使病人 自身免疫 机能下降而成为易感者。 3、 环境污染 严重医院中由于传染源多,所以环境的污染也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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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七:职业危害因素分为那几类 职业危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包括生产过程中的许多化学物质和生产性粉尘。

2、物理因素:包括异常气象条件、异常气压、噪声、振动、非电离辐射、电离辐射等。

3、生物因素: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传染性病源体。

(二)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主要包括劳动组织和劳动制度不合理、劳动强度过大、过度精神或心理紧张、劳动时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长时间不良 *** 、劳动工具不合理等。

(三)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主要包括自然环境因素、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来自其他生产过程散发的有害因素造成的生产环境污染。

问题八: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中,物的因素包含哪些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2009-10-15 发布 2009-12-01实施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T13861-1992《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本标准与GB/T13861-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 ---代码结构由“三层”改为“四层” ; ---大类设置六类改为四类,分别是“人的因素” 、“ 物的因素” 、“ 环境因素” 、“管理因素” 。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信息分类与编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艳琦,张惠军,刘骥,郝银贵,李荣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分布情况为: --- GB/T13861-1992。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过程中各种主要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分类和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各行业在规划、设计和组织生产时,对危险和有害因素的预测、预防,对伤亡事故原因的辨识和分析,也适用于职业安全卫生信息的处理与交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版本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3690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产过程 劳动者在生产领域从事生产活动的全过程 3.2 危险和有害因素 可对人造成伤亡、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的因素。 3.3 人的因素 在生产活动中,来自人员或人为性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 3.4 物的因素 机械、设备、设施、材料等方面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 3.5 环境因素 生产作业环境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 3.6 管理因素 管理和管理责任缺失所导致的危险和有害因素。 4 分类原则和代码结构 本标准按可能导致生产过程中危险和有害因素的性质进行分类。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共分为四大类,分别是“人的因素” 、“ 物的因素” 、“ 环境因素” 、“管理因素” 。 本标准的代码为层次码,用六位数字表示。共分四层。第一、二层分别用一位数字表示大类、中类;第三、四层分别用二位数字表示小类、细类。代码结构见图1. × × ×× ×× ──── 代码 │ │ │ │ │ │ │ 第四层 细类 │ │ 第三层 小类 │ 第二层 中类 第一层 大类 图1 代 码 结 构 5 分类与代码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见表1。 表1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表 代 码 名 称 说 明 1 人的因素 11 1101 110101 110102 110103 110199 1102 1103 1104 110401 110402 110403 110499 1105 110501 110502 110599 1199 心理、生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负荷超限 体力负荷超限 听力负荷超限 视力负荷超限 其他负荷超限 健康状况异常 从事禁忌作业 心理异常 情绪异常 冒险心理 过度紧张 其他心理异常 辨识功能缺陷 感知延迟 辨识错误 其他辨识功能缺陷 其他心理、生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指易引起疲劳、劳损、伤害等的负荷超限 指伤、病期等

问题九:职业病危害因素都包括哪些方面 《职业病防治法》中所称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患病者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不一定就会患职业病,与工作有关的疾病也不一定都是职业病,职业病有其特定的范围,既国家规定的法定职业病,凡属法定职业病的患者,可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工作场所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下列三类:

1、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如铅、苯系物,氯、汞等生产性毒物;生产性粉尘、噪声、电离辐射及传染性病原体等;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如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劳动者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长时间处于不良 *** 或姿势,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劳动等。

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包括自然环境因素的作用,如炎热季节高温辐射,寒冷季节因窗门紧闭而通风不良等;厂房建设或布局不合理,如有毒工段和无毒工段安排在一个车间,由不合理生产过程所致环境污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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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波欢欣 2025年10月20日

    我是泰博号的签约作者“波欢欣”

  • 波欢欣
    波欢欣 2025年10月20日

    本文概览:制粉系统防爆门漏了,制粉系统容易发生爆破,既造成了设备的严重损坏,又严重威胁着人身安全。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

  • 波欢欣
    用户102006 2025年10月20日

    文章不错《制粉系统防爆门漏了有什么隐患》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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