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怎样罚款

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先照后证”改革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及许可部门对无照无证经营的查处权限,厘清监管职责,有利于构建权责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保障“先照后证”改革顺利实施,巩固改革成果。《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偏重“无照经营”,轻视“无证经营”,造成行政监管职责不分和相互推诿、扯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按照“事实行为类型化”的方法,合理区分了“无证经营”“无照经营”及“无证无照经营”三种情形,并分别确定了查处机关,贯彻了“四个谁”的原则。

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导主责作用,有利于解决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中界定难的问题。发挥地方政府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一方面可以解决过去长期存在的部门相互推诿、扯皮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充分考量各地的具体实际,确定哪些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形,而不是一刀切。

二、如何划分查处无证无照行为的监管部门

自《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办法》2017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在执法实践中仍存在“无照”与“无证”职责不明确,审批部门以营业执照为唯一衡量标准而未尽自身“谁审批谁监管”之职责的现象。对于如何确定查处无证无照行为监管机关,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意见。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按照“事实行为类型化”的方法,合理区分了“无证经营”“无照经营”及“无证无照经营”三种情形,分别确定了其查处机关:对无照经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无证经营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负责查处无证经营的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由规定的部门查处;对既无证也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无证经营的规定予以查处。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和许可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权限,厘清职责,有利于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

2、按照《辽宁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规定》第四、第五、第六条的规定,列举了无证、无照、无证且无照的范围,第七条明确规定“无证经营、无证且无照经营,由行政许可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经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由政府确定的履行监督检查责任的部门负责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较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更进一步厘清了市场监管部门和行政许可部门的职责。

3、值得注意的是,市场监管部门并不是可以从此不再过问无证经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无证经营行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根据目前的实际,这些规定不明确的无证经营行为,最后很有可能还是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

但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化,以及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等新形势的需要,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正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不断出台或修订中,市场监管部门监管“无证经营”的职责也在随之发生变化,以前很多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无证经营”,已经转移到其他部门查处了。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必须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和国务院公布的新规定,以便及时跟上“无证经营”职责调整的步伐,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法律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对无照经营罚则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首先应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如果没有上位法依据,不得依据规章等对无照经营进行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如对于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个体工商户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直接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处罚。

 如果开的美容院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可以向所在小区或社区进行投诉;

 如果开的美容院存在无证经营的情况则需要前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

拓展内容: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妨害查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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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己博潇 2025年08月27日

    我是泰博号的签约作者“己博潇”

  • 己博潇
    己博潇 2025年08月27日

    本文概览: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先照后证”改革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明确了市场监管...

  • 己博潇
    用户082711 2025年08月27日

    文章不错《无证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怎样罚款》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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