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医药包括:中医药、民族医药和其他民间医药三个部分。
1、中医药
中医药是以汉文化为背景的以《黄帝内经》《神农本草经》《伤寒论》《金匮要略》《温病条辨》为基本经典的传统医药,是中国社会长期以来的主流医学。
2、民族医药
民族医药是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经过30年的发掘整理,已有近40个少数民族发掘整理出版了本民族传统医药的代表性著作。
3、民间医药
民间医药有两个概念,一是在体制上以公私来分,民间医药是指非公有制的民营医疗机构和民间医生;二是在学术上以朝野来分,民间医药是指当代中医教育体系之外不属于《黄帝内经》一脉的流散于民间的草医草药。如云南的“黄家医圈”、陕西的“太白七药”、某些道家医学和佛家医学,以及一些既不属于主流医学,又无特殊民族文化背景的草根一族。古代有一种“为国医所不道”的“走方医”、“草泽医”,或叫“铃医”、“串雅”,就属于这一类(见清·赵学敏著《串雅内外编》)。传统医药中的民间医药,指的就是第二种概念的民间医药。有的学者曾经把这一类民间医药作为中医药的初级阶段,但后来发现他们纵使“上升”一格,也并不属于以《黄帝内经》为代表的主流一脉,而且自成体系,自称“另类”,仍然“为国医所不道”。于是出于对文化多样性的认知和尊重,在传统医药内给它留下位置,称它为“民间医药”。
什么是民族药?
以藏族为主的少数民族在漫长的医疗实践中创造发展起来的传统医学,简称藏医学或藏医,是中国传统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流行于藏族聚居的地区,包括西藏、青海、四川、甘肃、云南、内蒙古等省区;在国外,尤其是南亚地区如印度、尼泊尔等国,也较为流行。自20世纪以来,对西方国家也有一定的影响。
藏医兴起于松赞干布至赤松德赞时期,在藏族传统医学理论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汉医、印度医学理论而形成。藏医理论认为,人体内存在着“隆”(气)、“赤巴”(火)、“培根”(土和水)三大因素;饮食精微、肉、血、脂肪、骨、骨髓、精七种物质基础;大便、小便、汗液三种排泄物。三大因素支配七种物质基础和三种排泄物的运行变化。认为人生病的原因在于环境、气候和饮食起居的影响及体内三大因素的失调。其诊断方法亦采用望闻问切,尤其重视舌苔与早晨首次小便的变化。将疾病分为热症与寒症两大类,并将病人分为“隆”型、“赤巴”型和“培根”型。药物治疗分内服和外洽两种。内服药物采取“热者寒之”、“寒者温之”的原则。外治有灸疗、放血、拔罐、热酥油止血、青稞酒糟贴敷外伤患处等。常用药是由多种药物配制的成药,共有1400多种,其中一部分为青藏高原特产。
藏医理论系统完整,医学典籍众多。其中最著名的是公元8世纪宇妥·宁玛元丹贡布所著的《四部医典》。这部书的问世标志着藏医药学体系的形成,此后,藏医学都是在《四部医典》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民族医药是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这里指的传统医药,按我的理解,应该包括中医药、民族医药和民间医药三个组成部分。
中医药是以汉文化为背景的中国古代社会的主流医学,至今具有无可争议的学术地位和社会地位,是中国传统医药的当然代表。
民族医药是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其中包括藏医药、蒙医药、维吾尔医药、傣医药、壮医药、苗医药、瑶医药、彝医药、侗医药、土家族医药、回回医药、朝鲜族医药等等。医药是人类与生俱来的需求,各个民族在历史上都有自己的医学创造与医学积累。在55个少数民族中,已整理出传统医药资料的有30多个民族。由于历史条件和文化背景不同,各个民族的传统医药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后来的继承发展状况也各不相同。有的建立了相当完整的医学体系。有的正在总结整理,梳理和提炼出系统的理论来。有的则只剩下一些零星的单方验方和医疗经验。但总体来说,各个民族医药都不是中医药的某个分支,而是中医药的姐妹。至于民族医药这个概念本身,并不是一个新创立的、统一的医学体系,而是多种民族医药成分聚合在一起的一个学术总称和工作定义,从其民族性、历史性、传承性而言,它们和中医学有着相似的哲学思维、医疗特点、用药经验和历史命运,都属于中国的传统医药。
民间医药则是蕴藏在民间的养生习俗、单方验方、草医草药和医疗方面的一技之长者,他们并不一定受中医学的理论所指导,也很难归属于某个民族医学,人们一般通称其为“民间草医”、“医药方面的一技之长者”或“民间确有专长人员”。
“民族医”的概念至少在50年代已经出现。“民族医学”、“民族医药”则于20世纪80年代普遍见于正式文件中。事实上,民族医药的概念可以分广义和狭义的两种。广义的概念是指中华民族的传统医药,犹如民族工业、民族企业、民族经济的用词一样。这里的民族,是指中华民族大家庭,具有本国的、本土的、非外来的意义。狭义的概念就是指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由于在现阶段的中国,“民族”一词习惯上是“少数民族”的简称,所以上述“民族医药”的概念不会产生歧义,也不可能把中医学包容在内。
综上所述,中医药、民族医药和民间医药都是中国传统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在“附则”中规定:“民族医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这表明,民族医药有自己独立的学术地位,享受与中医药相同的政策。在不违反《中医药条例》的前提下,民族医药可以有特殊的待遇。特别是在民族地区,在民族自治法、民族自治条例的范围内,允许制定某些相应的因地制宜的保护、继承、发展的具体措施。
同时,中国的传统医药包括民族医药、民间医药也是世界传统医药的一部分。世界卫生组织于1976年把传统医药列入工作日程。在2002年通过的《世界卫生组织2002~2005年传统医学战略》中,对传统医学下了确切的定义,指出“传统医学是传统中医学、印度医学及阿拉伯医学等传统医学系统以及多种形式的民间疗法的统称。传统医学疗法包括药物疗法(如使用草药、动物器官和/或矿物)和非药物疗法(如在基本不使用药物的情况下进行,比如针刺疗法、手法治疗及精神治疗)。在主要卫生保健系统基于对抗疗法或传统医学尚未纳入国家卫生保健系统的国家,传统医学经常被称为“补充”、“替代”或“非常规”医学”。显然,我国的民族医药不仅是中国传统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就其学术体系的完整性、继承保护的完善性和现代应用的广泛性而言,也应该是世界传统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转自民族医药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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