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听说法律有这一条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医药费超过十五万了保险公司补赔百分之二十吗

民事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基本处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逃逸定义“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恶劣情节定义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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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中的天数如何数

法律主观:

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概念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身体,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法律后果的行为。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是损害赔偿中的一种,在实践中,因其所发生的纠纷,在损害赔偿中占有很大比例。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身体,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法律后果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称为赔偿权利人;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为赔偿义务人。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分类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包括一般人身侵权损害赔偿与特殊人身侵权损害赔偿。一般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成立要具备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即损害事实、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特殊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成立只需具备三个要件即损害事实、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至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则在所不问或者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特殊人身损害赔偿主要有以下几种: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至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至人损害、产品缺陷至人损害、环境污染至人损害、动物至人损害、地下施工至人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至人损害、雇佣人至人损害、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至人损害等。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是损害赔偿中的一种,在实践中,因其所发生的纠纷,在损害赔偿中占有很大比例。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身体,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法律后果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称为赔偿权利人;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为赔偿义务人。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费用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和残疾辅助器具费。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还应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另外,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就明确表明: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就是患者及其家属在诉讼解决医疗纠纷案件时,以“人身伤害”为由起诉、立案的法律依据。在我国对于医疗纠纷诉讼的处理中,还存在以人身伤害为诉讼理由。通过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获得赔偿的诉讼程序。患者及其家属在听到这样的程序的时候,可能会感到比较“新鲜”,认为这是一个新程序,依据的法律法规也一定是一些新鲜出台的法律法规。其实不然,以人身伤害诉讼医疗纠纷案件的,是用的“老法唱新曲”。该程序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恰恰是我们在熟悉不过的《民法通则》及其解释(意见),《证据规则》、《司法鉴定规则》、《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等等法律法规。换句话讲,这样的纠纷案件更像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由于一方(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造成另一方的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另一方(患者及其家属)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案件。就是医疗机构在为患者进行治疗的过程中出现医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的身体的损害后果,并且该损害后果就是由于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赔偿责任。在该诉讼程序中,患者及其家属可以清楚的看到,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诉讼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更不是法官进行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否是医疗事故,不再是认定事实的前提和基础。因为,在相关事实的认定的标准上已经完全不同于“医疗事故”的判定标准,甚至可以说在这样的诉讼程序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是与该程序没有任何关系的。在涉及民事赔偿的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强调违约问题(美容纠纷案件),目前一般是将医疗损害事件作为人身侵权纠纷来处理的。因此,法官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医疗损害事件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1、损害行为,就是医院在治疗、抢救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这里需要提醒广大患者及其家属,这里所讲的过错行为是现实存在、并且可以用相关证据证明的“过错行为”。对于这个问题,患者及其家属作为受害人,千万不要“想当然”!由于医疗纠纷的专业技术性比较强,在医疗过错的判断上存在很多技术上的障碍,患者及其家属有时是很难做出判定的。2、损害结果,就是给患者及其家属造成的功能障碍、器官缺损、身体残疾、患者死亡的结果;如果患者及其家属手头上有“诊断证明证明”、相关检查“报告单”。可以客观的证明受到的损害后果,就可以作为损害后果的证据。3、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这是医疗纠纷中的核心和难点,由于患者到医院进行治疗时本身就是存在其他疾病的,怎样区别损害后果是由于原发疾病造成的,还是医院的医疗损害造成的,需要通过鉴定来区别,再划分责任大小。在法律的责任划分上讲求“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患者的伤害后果就是由于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在能够确定这样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医疗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过错。在判定上需要医疗专业技术的支持。而其后3、4两个要件,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和专业性,法官难以判断真伪,即使医疗机构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举证,法官也难以从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据中做出正确的判断。因此,法官更多地需要专业鉴定机构来解决这些问题。司法鉴定正好满足了法官的这一要求,在鉴定中着重解决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过错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从对人身损害的判定标准上看,这基本上是民事侵权的一般构成要件。与我们代理民事纠纷案件没有太多的区别。其实际上就是按照侵权纠纷案件处理了。在判定的标准上使用的是构成要件标准。并不涉及太多的医疗技术问题,如果有相关的医疗技术问题,可以通过人身伤害的司法鉴定的方式来解决。这样法官在判决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更为主动的指挥和调动当事人双方的积极性。将不再以医疗技术的判定作为案件法律判定的前提和基础对待。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的天数,如何进行明确?

1、误工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护理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3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x住院天数;

4、残疾赔偿金: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6条: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3)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伤残系数。

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5、丧葬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6、被抚养人生活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其计算公式为:

(1)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18周岁—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

(3)60周岁—75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4)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7、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公式: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赔偿年限。

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赔偿年限就减少一年,最少5年。

7、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8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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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易青的头像
    易青 2025年08月11日

    我是泰博号的签约作者“易青”

  • 易青
    易青 2025年08月11日

    本文概览:民事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

  • 易青
    用户081111 2025年08月11日

    文章不错《我听说法律有这一条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医药费超过十五万了保险公司补赔百分之二十吗》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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