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救助超过3万的报销多少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标准为,全市参保居民住院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合规自负部分达到起付线5000元的纳入大病保险,以个人合规自付超过5000元的部分为补偿基数,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5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5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60%;5万元以上报销65%。对在市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市、县级在规定报销比例基础上分别提高5%和10%比例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完善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认救助对象,并可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方便救助对象看病就医。

三、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在评估、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扩大政策覆盖地区,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对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合规医疗费用主要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已经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地区,也可以参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什么是大病救助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困难群众就医问题,保障我县医疗救助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湘民办发[2008]60号《关于调整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为指针,按照“救急救难,简便易行,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整合协调,共同推进”的原则,在做好与各项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基础上,全面创新我县的的医疗救助机制,建立以“资助参合参保、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慈善医疗援助”五位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确保我县城乡困难群众“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三条

县社会救助管理局为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审批管理部门;乡镇民政办负责本地医疗救助初审和部分救助工作;村(居)委会受医疗救助管理机关的委托,负责协助做好辖区医疗救助工作。

第四条

县卫生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参合及其医疗补偿、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及其医疗补偿的行政管理机构,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做好城乡困难居民的医疗救助工作。

第三章 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第五条 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须持有合法行医许可证明并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县民政局、县卫生局审查合格并由县民政局授牌,方可作为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

第六条

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要按照我县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基本标准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按照县医疗救助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开展医疗救助工作。按照政策制订面向救助对象的减免优惠标准、优惠措施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医疗救助服务机构针对困难对象的基本治疗、用药应符合医保药品目录及医疗救助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县民政部门会同县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和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医疗救助对象

第八条 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为凡持有我县城乡居民户口、居住在我县境内的下列人员: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农村五保对象。

(四)百岁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第九条 如出现重大流行性疾病等公共医疗突发事件,需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的,按上级有关政策给予应急医疗救助。

第五章 医疗救助内容、标准及程序

第十条 根据各类救助对象的医疗需求,建立资助参合参保、住院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慈善救助五种救助方式。

第十一条 资助参合参保

一、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 资助对象:农村五保和特困农村低保对象。

(二)

资助标准:农村五保户由县民政部门统一全额资助参合;对农村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重残户个人缴费部分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按当年规定的标准分类资助和个人共同承担。

(三)

办理程序:在年度参合时间内,由乡镇民政办根据县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审批核定的对象,与乡镇合管办衔接,统一办理本乡镇资助参合对象的参合手续,其所需资金通过县财政统一拨付到新农合统筹基金财政专户上,并由乡镇合管办发放《安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四)

受助对象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与其他农村参合对象一样享受新农合医疗补偿待遇。农村五保户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不设起付线,提高补偿比例,即县内一级医院报销90%,二级医院报销80%,对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按住院补偿比例进行补偿。在县外就诊的农村五保对象,不提高补偿比例。

二、资助参加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资助对象:城镇“三无”户和城镇低保户中重病、重残人员。

(二)资助标准:属于资助范围的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当年规定的标准,分类资助其参保。

(三)办理程序:民政部门审定对象及补助标准后,城市低保对象按照县医保处规定,在办理时段里,向其户口所在地相应机构(乡镇政府或社区),出示有效《城市低保金领取证》。缴费时按民政部门核定的标准减免,并进行相关登记。年度参保工作完成后,以乡镇(社区)统计将资助参保对象名单及参保凭证送县民政救助管理机构,经审核后,将所有资助对象的资助资金通过财政拨付城镇居民医疗统筹基金财政专户,资助资金在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五)受助对象按安乡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与其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一样,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医疗补偿待遇。

三、 资助参合参保的标准,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医疗救助实际运行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门诊医疗救助

一、日常门诊救助

(一) 救助对象: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和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百岁以上老人。

(二)

救助标准:救助对象每年由县医疗救助管理机关核发不少于50元的《日常门诊救助卡》,用于门诊和购药。限额内产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垫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定期与其结算。

二、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

(一) 救助对象: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

(二) 救助病种:肝硬化晚期、脑血管意外(偏瘫)、精神病、红斑狼疮、帕金森病、癫痫、慢性肾功能不全、晚期血吸虫、肺结核、一型糖尿病等

(三)

救助标准:救助对象每年由县医疗救助管理机关核发200元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卡》,用于门诊和购药。限额内产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垫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定期与其结算。

三、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

(一) 救助对象及病种: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因经济困难和治疗效果等因素影响,没有住院治疗的。

(二) 救助病种及救助标准: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器官移植、白血病、再生性障碍贫血

、重症胰腺炎、重度大面积烧伤等特大疾病,救助对象每年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根据主病种不同核发救助金,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

四、

门诊医疗救助办理程序:除日常门诊救助外,需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核实,向乡镇民政办申报,乡镇民政办复核(整理材料),向县社会救助管理局申报、审批。

五、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请报告;填写《门诊救助申请表》;医院诊断治疗资料的原件;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农村五保供养证或低保证复印件。

六、 救助对象每年只能享受其中一种门诊救助,不得重复享受。七、 《门诊医疗救助卡》由县医疗救助管理机关审核颁发。

第十四条 住院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 :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和百岁老人在患病后经诊断确需住院治疗的对象。

二、救助标准:住院救助按以下标准进行救助。

(一)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人员住院,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剩余自付的住院费用。对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分别给予不低于50%和20%的医疗救助;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给予不低于20%和15%的医疗救助。

(二)

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在获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剩余自付的住院费用按15%的比例给予救助。对三无人员和城市低保户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重残人员自付部分按20%的比例给予救助。未参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按1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1500元。

(三) 在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基本医疗目录和诊疗项目之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住院救助计算范围。

住院救助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办理程序: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核实,向乡镇民政办申报,乡镇民政办复核(整理材料),向县社会救助管理局申报、审批。

四、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请报告;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疾病诊断证明;医院诊断治疗资料的原件;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结算单据、医保或新农合住院费用补助详单;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农村五保供养证或低保证复印件等。

五、享受了住院医疗救助的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和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

第十五条 临时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因患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对象。

二、临时医疗救助由乡镇和县医疗救助管理机关实施,乡镇民政办负责初审,县医疗管理机关负责审批发放,按照家庭的困难和患病情况分类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原则上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

三、临时医疗救助资金在年度医疗救助基金总比例的10%以内列支。

四、申请临时医疗救助的条件 :

(一)因患大病住院造成家庭困难的贫困边缘人员。

(二)必须是本年度内患病住院,出院后三个月内申请临时医疗救助;

(三)其他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解决的贫困人员。

五、办理程序:申请临时医疗救助须由患者出具申请报告,由村(居)委会签具意见、到乡镇民政办填写《临时医疗救助申请表》,乡镇民政办对患者提供的疾病诊断书,药费发票、医保(新农合)补助凭证等相关医疗资料原件,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加盖公章,由患者带以上资料复印件到县医疗救助管理机关办理临时医疗救助。

第十六条 慈善医疗救助

对患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达到5万元以上,通过医疗救助或临时医疗救助仍无法满足治疗需求的家庭,可以向慈善机构申请,慈善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慈善医疗援助。

第六章 资金的筹措、拨付及监管

第十七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来源包括上级拨款、本级预算资金、福利**、社会捐赠、慈善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十八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在财政社会保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县社会救助管理局设立农村、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救助资金发放专帐,用于办理医疗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明细台帐。

第十九条 合理规划、科学使用好医疗救助基金,参照上年度医疗救助资金总额,合理划分各专项医疗救助资金的比例。

第二十条 县医疗救助管理机关会同县财政局按照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编制医疗救助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医疗救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阳光操作,县民政、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审计、监察部门要按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对城乡医疗救助金实施财务监督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安乡县社会救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安乡县农村特困人口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河北省大病救助政策条例,河北省大病救助范围包括哪些病

法律分析:大病救助政策,就是为患病致贫的城乡居民,提供有限援助和优惠医疗;为特困户: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农村五保、城镇贫困人及家人提供就医前救助,补助他们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加强统筹衔接,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计生委河北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医疗救助工作水平,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坚持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不断提高医疗救助保障水平;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制度;坚持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困难群众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良性互动;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公正,高效便捷,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

 (二)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经过各级的共同努力,在全省建立起城乡统筹协调,资金来源稳定,相关政策配套,管理运行规范,救助程序便捷,信息资源共享,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

 二、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一)落实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要求。各地要坚持城乡统筹的原则,在底前,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县级政府要研究制定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就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实现城乡困难群众获取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全面落实《河北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县级以上财政合并原来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依规做好基金筹集、核拨、支付工作。

 (二)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和条件。各地要以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列为重点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群众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到2017年底前,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适当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积极探索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统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实施救助。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县级民政部门要规范手续和程序,依规认定医疗救助对象。

 (三)适当加大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参合力度。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经济较发达的地方,可适度扩大参保参合资助范围,对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参合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予以安排,省、设区市财政对经济困难的地方予以补助。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研究制定具体资助办法。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共同做好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参合工作。

 (四)积极稳妥规范门诊救助。对因患慢性疾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要给予门诊救助。对卫生计生部门已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对其中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花费较大的,可在最高限额内适当提高门诊救助标准。县级政府要根据本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研究确定门诊救助的最高限额,县级民政部门要本着方便城乡困难群众的原则,规定申请门诊救助的手续和程序。

 (五)进一步完善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县级政府根据本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研究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认救助对象,并可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方便救助对象看病就医。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计生部门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定的范围内选择。

 三、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一)推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全面开展。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要认真评估、总结试点经验,抓紧制定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责任部门,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确保自1月起,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对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经各类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合规医疗费用主要参照本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也可参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按病种加大救助力度。进一步明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对参保参合的重点救助对象患者,在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的基础上,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和最高限额付费的病种,民政部门要给予医疗救助;对超过定额和最高付费标准的医疗费用,由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省卫生计生委要就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提出具体指导意见,供各地参照执行。

 (三)制定合理的救助标准。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县级政府要根据上述原则,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和本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并公布实施。对重点救助对象要全面取消救助门槛;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可设置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给予救助。各地的救助标准要随着医疗救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四)明确就医用药报销范围。省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监管等部门要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就重特大疾病可以报销的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提出具体指导意见,供各地参照执行。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鼓励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到当地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要按规定履行转诊手续,并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对已明确临床诊疗路径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可采取按病种付费等方式给予救助。

 (五)加强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各级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推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各类医疗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县级民政部门要将救助关口前移,主动对符合条件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救助。省民政厅要建立全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系统,与有关部门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互联共享,进一步完善业务协作机制。

 四、健全医疗救助服务管理机制

 (一)健全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机制。县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和医药费用增长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水平等,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为本级财政安排医疗救助资金提供依据。各地要通过开展试点,探索将分散在各部门的救助资金与医疗救助资金统筹使用,提高医疗救助资金保障能力;动员和发动社会力量,通过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各地要根据年度筹资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方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县级民政部门要依托全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系统,加强与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信息衔接,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为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提供保障。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救助对象只支付自负部分,最大限度缓解困难群众无力垫付医疗费用问题。各地要推进医保异地就医工作,积极探索重特大疾病异地就医管理机制。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医疗救助资金结算的具体规定。

 (三)健全医疗救助及时受理机制。推动乡镇(街道)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明确各业务环节经办责任,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县级民政部门要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救助窗口,建立城乡医疗救助申请登记制度,将受理登记的信息数据定期报送上级民政部门。各级民政部门及时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为本级医疗救助年度预算和资金分配提供依据。

 (四)健全救助服务监管机制。各地要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县级民政部门要与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委托合作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和双方的责任义务,制定服务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终止定点合作协议,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及时将医疗救助对象姓名、救助标准、救助金额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政策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

 (五)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财税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规定,支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物资积极参与医疗救助特别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形成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各级民政部门要成立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会,为接收社会捐赠提供平台;要依托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提供救助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要从困难群众医疗保障需求出发,动员社会力量提供医疗费用补助、心理疏导和亲情陪护等形式多样的慈善帮扶。

 五、强化医疗救助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医疗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细化政策措施,明确进度安排,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推动医疗救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县级财政要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测算的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合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省和设区市财政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困难地方的资金补助力度。县级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使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补助资金。省级在分配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时,要进一步加大对各级筹资情况的考核力度。

 (三)加强基层经办能力建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履行好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审核等职责。城乡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及驻村(社区)干部,要及时了解、掌握、核实城乡居民医疗救助需求,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并及时协助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基层经办能力,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四)加强部门协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和保险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抓好医疗救助政策的落实,更好地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对医疗救助政策难以解决的个案问题,要充分利用当地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专题研究解决。

 (五)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各地要利用新闻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医疗救助政策,加强政策解读,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增强全社会的扶贫济困意识,为医疗救助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全省医改工作会期间,河北省发改委人士介绍,今年起,河北省要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各设区市选择2-3家二级以上医院进行支付方式改革,以控制医疗费用。

 此外,河北省将在原来6类大病保障的基础上,将肺癌等14类大病逐步纳入保障试点范围。

 各市均将试点支付方式改革

 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目的是,充分发挥医保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作用。

 河北省发改委人士说,在未来的医改进程中,我省将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各设区市选择2-3家二级以上医院,进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以控制医疗费用,规范医疗服务,引导合理就医。

 在不久前出台的《河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中,为解决"看得起病"的问题,提出改革医保支付制度。重点在于搞好制度设计,在公立医院开展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并逐步在全省推开。

 大病救助病种将新增14个

 据河北省卫生厅人士介绍,为加快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今年河北省在全面推开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肾透析等6种重大病保障工作的同时,进一步扩大救助病种范围。

 据悉,除了国家规定的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河北还计划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个病种纳入保障范围。

 河北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大病救助将按病种限价方式管理,实行单病种最高限额付费,新农合补偿标准按照7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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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剑宏娟的头像
    剑宏娟 2025年08月11日

    我是泰博号的签约作者“剑宏娟”

  • 剑宏娟
    剑宏娟 2025年08月11日

    本文概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标准为,全市参保居民住院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合规自负部分达到起付线5000元的纳入大病保险,以个人合规自付超过5000元的部分为补偿基数,报销...

  • 剑宏娟
    用户081108 2025年08月11日

    文章不错《大病救助超过3万的报销多少》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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