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质特征不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本质特征是对申请人育种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品种审定的本质特征是对申请人申请品种进入大面积生产秩序化限制的管理。
(2)目的不同。品种保护的出发点首先在于保护育种者或品种权人的利益,品种审定的出发点首先在于保护生产者的利益。植物新品种保护主要通过对育种者独占权的保护来促进育种创新;品种审定主要通过对送审品种可靠性和适用性的试验来促进品种的健康推广应用。
(3)范围不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新品种,既可以是新育成的品种,也可以是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所形成的品种;品种审定的新品种可以是新育成的品种,也可以是新引进的品种;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品种范围是按照审批机关逐批公布的保护名录所指定的种或属,国家级有,不存在国内的地域级名录。审定的品种范围主要包括涉及国计民生相对重要的大田作物或蔬菜品种,国家和省审范围可以不同。
(4)审查标准和方法不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审查按国际上统一的或我国审批机关制订的测试指南进行DUS:Distinctness,Uniformity,Stability测试,或实验室测试或书面审查,也可三者结合进行,经综合考虑后,看是否具备规定的新品种条件的要求,从而决定是否授权。品种审定则要根据不同种类的品种进行较大面积的栽培和利用价值VCU:Value for Cultivation and Use,即考察其是否具有推广价值,从而决定是否给予审定。
(5)对特异性要求不同。植物新品种保护主要从品种的外观形态特征进行审查,要求新品种在诸如植株高矮、种皮或花的颜色、叶片宽窄、株型等一个或几个指标,明显区别于递交申请以前的已知品种,或者在品质、抗性上与已知品种有比较大的显著差异;品种审定突出品种的产量、品质、成熟期、抗病虫性、抗逆性等可利用特性。植物新品种保护所选的对照品种则是世界范围内已知的品种中最相似的品种,并在审查测试时需将申请品种、标准品种、近似品种种植在一起进行比较;品种区试审定时所选的对照品种仅是当地生产中主要推广品种。
(6)对新颖性要求不同。植物新品种保护则要求在申请前一个时间内未销售,而品种审定不管在审定前是否销售过。
(7)审查机构和层级不同。品种保护的受理、审查和授权集中在国家一级进行,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负责;理论上讲只有通过DUS的品种才能通过新品种审查,之后才能授权,才能参加VCU。在我国品种审定实行国家与省两级审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在我国取得品种权的新品种,如果属于要求审定的范围,要想在生产上推广应用还需经过品种审定的程序;通过品种审定的品种,如果需要取得法律保护,就要提出品种权申请,只要满足规定的授权条件,就可以取得品种权。
(8)推广使用有差别。授权品种通过品种审定后才能推广应用。通过审定品种即可推广应用;少数授权品种可能不具备通过品种审定的条件,但作为遗传基础材料仍具有潜在的科学价值或经济效益。
袁隆平的杂交水稻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但是不能获得专利权,原因是《专利法》25条第四项规定,植物新品种不能申请专利权。而且杂交水稻技术是国家立项,国家提供资金。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我国于1984年公布专利法,1985年公布该法的实施细则,对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扩展资料
在杂交水稻发现的那个年代袁隆平不可能申请什么相关专利,而且我国的专利法也还没有实施(1984年实施)。
国际通行的规定是专利有效期为20年,第一个杂交水稻是1975年育成,即便是当年就能申请专利,而我国在之后的20年中也全部采用WA CMS胞质选育杂交种,那么这样的话也仅仅是20年的专利费用。而且专利费不可能高,因为杂交水稻并不像杂交玉米一般那么受欢迎。
杂交水稻虽然单产很高,然而品质却并不高。20年的推广种植杂交水稻份额也仅仅30%的样子,而如果收取专利费的话,那么这个份额也没有。这是可以肯定的。在这样的期限内,如此缓慢的推广,指望成为首富显然是不现实的。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 杂交水稻百度百科 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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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览:(1)本质特征不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本质特征是对申请人育种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品种审定的本质特征是对申请人申请品种进入大面积生产秩序化限制的管理。(2)目的不同。品种保护的出发...
文章不错《植物新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有什么不同?》内容很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