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5月22日
1949年南昌解放大事记
4月21日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第四兵团渡过长江进入江西后,解放赣东北地区,控制浙赣铁路玉山至贵溪段。接着,又挥戈西指,沿浙赣铁路直取南昌。
5月1日国民党江西省党部迁离南昌。9日,国民党江西省政府主席方天等军政要员纷纷逃往赣州等地。
5月2日国民党军队夏威兵团由上海败退南昌。夏威兵团进驻南昌后,破坏铁路、桥梁,切断水陆交通,在市区外围构筑野战工事,组织环形防御,企图以市区为依托、以外围防御为重点,继续负隅顽抗。
5月上旬国民党南昌警备司令部发布“十杀令”:“通匪济匪者杀”、“造谣惑众者杀”、“扰乱金融者杀”、“破坏治安者杀”、“抗税抗粮者杀”、“抗拒军令者杀”、“违反军纪者杀”、“临阵脱逃者杀”、“泄露军情者杀”、“抗拒征兵者杀”。
5月10日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前敌委员会命令第四兵团作接管南昌的准备。
5月16日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第四兵团司令员陈赓命令该兵团所部第十三军第三十七师进攻南昌。
5月16日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第四兵团第十四军第四十一师解放进贤县。
5月17日人民解放军第四野战军第十五兵团渡过长江进入江西后,解放赣西北地区,并配合第二野战军追歼逃敌,向南昌方向挺进。
5月21日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第四兵团第十三军第三十七师解放南昌县。
5月22日凌晨,退守南昌城内的夏威兵团第四十六军主力不战自溃,乘天色朦胧弃城西逃,并炸毁中正桥,以阻挡人民解放军过江追击。下午,国民党军后卫部队以猛烈炮火向人民解放军驻地轰击,以掩护主力溃逃。人民解放军第三十七师奋勇直追,全歼国民党军后卫部队,完全占领南昌城。
5月22日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第四兵团第十三军第三十七师解放新建县。
5月23日拂晓,成群结队的工人、学生和其他市民抬着毛泽东主席、朱德总司令的巨幅画像,举着“欢迎人民解放军”的红色标语牌,高呼“国民党被打跑了”、“天亮了”、“南昌解放了”等口号,潮水般涌向街头,喜气洋洋地欢迎人民解放军。
5月23日上午9时,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第四兵团第十三军第三十七师举行庄严的入城仪式。师长周学义、师政委雷起云率领部队从顺化门进入市区。
5月23日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第四兵团政治部副主任胡荣贵和第十三军政委刘有光率领800多名工作人员进驻南昌,开展城市临时接管工作。为加强领导,便于工作,成立中共南昌市工作委员会,刘有光任书记,胡荣贵、雷起云任副书记,下设警备、公安、政务、文教、财经、交通、秘书7个部门。
5月25日全市600多名产业工人、5000多名中等以上学校师生,分别举行集会,欢庆南昌解放。
5月30日人民解放军第四野战军第十五兵团第四十三军第一二八师解放安义县。
6月3日下午,南昌各界5万多群众在公共体育场隆重举行庆祝南昌解放暨欢迎人民解放军大会。傍晚,广大群众冒雨举行声势浩大的游行。
6月4日陈正人、陈奇涵、邵式平等率领一批南下干部奉命抵达南昌。
6月6日南昌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成立。陈正人、陈奇涵、邵式平、邓华、赖传珠、杨尚奎、黄霖、陈泊、邓飞、李凡夫、牛荫冠11人为市军管会委员,陈正人任主任,陈奇涵、邵式平任副主任,黄霖任秘书长。
6月7日市军管会发布第1号布告,宣布市军管会为南昌市军事管制期间的权力机构,统一管制全市军事、政治、经济、文化等项事宜。
6月7日南昌市人民政府成立。邓飞任市长,陈南生任副市长。
6月7日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进行接管国民党南昌市政府的决定》。
6月9日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第四兵团第十三军第三十七师奉命离开南昌,参加解放大西南战役。城市防务由第四野战军第十五兵团第四十三军第一五六师接替。
7月1日中共南昌市委成立。黄霖、王其人、邓飞、郭坦、黄华青、邓克明、曲新民、晏家华8人为市委委员,黄霖任市委书记,王其人、邓飞任市委副书记。
7月19日南昌市军管会发布命令,宣布南昌市接管工作告一段落,将各项工作移交给新生的有关职能部门。
第一条 为了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优抚对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享受优待。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南昌舰享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同等优待。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以及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本条例所称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和依靠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以及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拥军优属工作所需经费。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全市拥军优属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教育规划。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教育工作。
每年7月26日至8月1日为全市拥军优属宣传教育活动周。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建设以拥军优属为主题的标志性建筑。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兵工作责任制,发动和鼓励适龄青年履行兵役义务,保证兵员质量,完成征兵任务。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科研试验、国防施工、抢险救灾等任务。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技强军的需要,制定科技拥军规划和年度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制定、落实专项科技拥军计划。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地方人才、技术、设备等优势,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帮助部队提高官兵科学文化素质,支持部队开展科技练兵和技术革新,提高部队高科技水平和战斗力。第十三条 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厂矿企业应当为部队建设提供人才、技术、设备等方面的支持,服从国防动员调度,增强平战快速转换能力。第十四条 部队因国防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者临时使用土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优先办理。
部队用国防经费和地方政府拨给的经费建造营房及其他军事设施,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第十五条 部队所需水、电、燃料、粮油、副食品等,地方有关单位应当保证质量,优先供应。
部队开展农副业生产,地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前两款涉及到国家规定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的,地方财政应当及时补贴。第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城市道路和公共停车场对军用机动车辆免收通行费和停车费。第十七条 民航、铁路、公路和轮船客运单位应当设立军人售票窗口,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退休人员优先购票;有条件的,应当开设军人候机(车、船)室。其他服务行业,应当提供优先、优质服务。第十八条 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休人员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革命伤残军人乘坐火车、轮船、国内客机、长途汽车,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票价减价优待。第十九条 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退休人员持有效证件参观纪念馆、博物馆、国防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游览公园、动物园、旅游景点免购门票;在公共停车场临时停放自行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免缴停车费;免费使用收费厕所。第二十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场所和公共汽(电)车内应当设立相应的优待标志。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退出现役的军人予以妥善安置。
对在部队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以及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在接受安置及分配工作时,应当给予优先照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按时完成部队转业干部和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补偿标准和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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