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诉讼时效

法律主观: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解释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68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总则》施行后,三年的诉讼时效是否具有溯及力,如何适用

1、诉讼时效中断的时间不能超过20年,《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您好!

就诉讼时效期间而言,《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如何衔接,《民法总则》没有作出规定,对此,通常应该由最高法院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

关于《民法总则》中诉讼时效制度的溯及力问题,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没有溯及力,民事权利被侵害发生在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施行之前时,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2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实践中,最高院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中部分采用了诉讼时效制度不具有溯及力的观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由3个月延长为6个月,该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依据最高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6条及该解释的起草者在《行政诉讼法新旧法衔接的几个具体问题》中的论述,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已经届满3个月的,应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3个月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具有溯及力,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即使民事权利被侵害发生在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施行之前,仍应适用《民法总则》关于3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或者虽然不适用延长后的诉讼时效期间,但对于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民事权利被侵害的,作出特殊的安排。

实践中,最高院在《民法通则意见》中采用该观点,该意见第165条规定,“在民法通则实施前,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民法通则实施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算”。

又如,我国台湾地区2009年修正公布的《民法物权编施行法》第4条规定,“民法物权编施行前,依民法物权编之规定,消灭时效业已完成,或其时效期间尚有残余不足一年者,得于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请求权。但自其时效完成后,至民法物权编施行时,已逾民法物权编所定时效期间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前项规定,于依民法物权编修正施行后规定之消灭时效业已完成,或其时效期间尚有残余不足一年者,准用之。”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第五条 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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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子萱 2025年09月19日

    我是泰博号的签约作者“温子萱”

  • 温子萱
    温子萱 2025年09月19日

    本文概览:法律主观:民法总则诉讼时效解释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

  • 温子萱
    用户091903 2025年09月19日

    文章不错《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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