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建立后,以维护皇帝的专制权力主要目的,以“治吏”为主要内容,以“纠察”各级官吏的违法失职为主要职责的封建监察制度便在战国时代御史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
一、监察机关的设置
秦朝在中央设置御史大夫,作为主管监察的最高官吏。其位上卿,“银印青绶,掌副丞相”,御史大夫实即副丞相。秦朝任御史大夫者有冯动、李昙、钱产、得等。
御电大夫的属吏有两丞,秩千石。一为中丞,二是御史丞。御史丞主要是在府内协助大夫处理日常公务;中丞则在殿中掌图书秘籍,并外领监御史以督郡县,内领侍御史以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有独立的权责。
在御史中丞之下,秦朝中央的侍御史有15员。但基本上是临时性的派遣监官,其职责因需要而定。史载,秦始皇时张苍曾为御史,即是侍御史。
在地方,秦朝郡级所置之监,即是监御史。史称“秦有监御史,监诸郡”。
二、监察机构的职权
作为秦朝监察机构的御史台,在当时并不是仅掌纠察之职。御史大夫中丞、侍御史等还掌管国家的图书秘籍,但以监察为主要职责。
御史大夫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掌讨奸猾,治大狱”(《资治通鉴》)即监察处理一些重大案件。如秦始皇三十五年之坑儒案,“使御史悉案问诸生,诸生传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咸阳,使天下知之,以惩后”。再如三十六年“有坠星下东郡,至地为石。黔首或刻其石曰,始皇帝死而地分。始皇闻之,遣御史逐问,莫服,尽取石旁居人诛之,因燔销其石”(《史记·秦始皇本纪》)。
还有一个职责是“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即监督和举劾内外一切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秦二世时,赵高“日夜毁恶蒙氏,求其罪过,举劾之”,胡亥即“遣御史曲宫乘传之代”,以令杀蒙毅。这是中央御史举劾高级官员的例子。至于地方各郡的监御史,则可根据法律,“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到以律,论及令、丞。有(又)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史记·李斯传》)。即是说,郡守派遣监御史至各县巡察,监察不守法令的官吏,并依法律论处,可论及县令与丞官。同时又考察官民多有不法行为,其令、丞亦未认真察处的,就将令、丞上报朝廷治罪。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
一、宋朝行政监察制度的主要内容
1.中央的行政监察机构.
宋代的监察机关沿袭唐制,设御史台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大事则廷辩,小事则奏弹”.在官职设置上,御史大夫由于官高因此并不实授,通常只作为加官授予朝臣,用以表彰其功绩或勤勉,因而御史中丞便成为了御史台的最高长官,掌判台政.
御史台下分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分置侍御史一人,殿中侍御史二人,监察御史六人.在分工上,侍御史在元丰改制前例兼知杂事的差任,以御史台副长官的身份,辅佐御史中丞处理台务.元丰改制始命侍御史不兼知杂事的职务,但是仍然保留其御史台副长官的身份,专门掌贰台政.殿中侍御史领导殿院,“掌以仪法,纠百官之失”监察御史则统率察院,“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纠其谬误,大事奏劾,小事则举正”,监察御史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官职,负责对吏、户、刑、兵、礼、工的监察.监察御史的任职在唐代由宰相任命或者荐举,但到宋朝,改为由皇帝亲自任命.这显然是皇帝为了加强对百官的监察,以进一步巩固皇权 从监察御史可以纠举宰相的规定,可以佐证这一点.
此外御史台内还设有主簿和检法各一人,主簿的工作主要是受理公务,启封文书,监督失责,审核簿书等事宜;检法则负责检核法律条款,有时也参与刑事案件的审理 两者皆是御史台的主要属吏,照例通常都是由御史台长贰辟举,仅哲宗时一度变更旧法而到了崇宁初年又恢复原制 南宋时仍然沿用不改,只是偶尔会出现御史台正副长官皆空缺,而改由殿中侍御史奏辟的特殊变通情形.主簿和检法虽然在行政编制上只是属吏的身份,但是由于其“往往是正任台官的直接候补者”,因此,也颇为时人所重视的,很多的士大夫都把这两个职务当成是日后升迁的基石
为了确保御史具有一定的实践工作经验,更好地行使监察权,宋朝规定,只有担任过两任县令者,才有资格担任御史.这在宋以前的历朝法律中是没有的宋初,御史可以在没有一定证据的情况下奏弹百官,奏弹失实也不必承担任何责任,而且明确规定御史必须每两个月向皇帝奏事一次,谓之“风闻弹人”.至宋仁宗时设例限制风闻弹人,且奏弹失实的,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宋初还在唐朝谏官的基础上,于门下省设立谏院,但其主要职掌不是规谏君主,而是举发臣下的不法行为和对政府各部门的措施提出“谏正”.谏院和御史台并称“台谏”随着御史职权的加强,也兼负起规谏之责,逐渐产生了台谏合一的趋势.
2.地方的行政监察机构.
宋朝对地方官的监察也是相当重视的.为防止地方势力扩大,重生藩镇之祸,宋朝多次削减地方权力如减少地方财政权,收回地
方司法权,集中地方官员的任命权,最后形成了地方的一切权力均由皇帝统管,地方官员一律由朝廷任命的局面.为了牵制州郡行政长官,宋另设“通判”一职通判系州监察官,专门从事监察地方官员及其所属的部吏.
宋朝对地方政府的监察则采取监司出巡,按察州县的制度.北宋时,取法巡院之意,置诸路转运使,致使地方行政区划发生监察大区路向行政大区的过渡北宋诸路转运使的职掌.设置与理事特点与唐代巡院的继承关系十分清楚,因其职在 问民疾苦,察吏臧否,故称监司.宋代监司并不像唐朝那样是单一的体制,而是多元监察体制,各路四司互不统属,官署治所也不同在一地.各司在行政职能上各有偏重,但都有监察职能,互相牵制,互相监察.一些设在边镇要塞之处的路则设经略使或安抚使,乃为军事区,均高居于州县之上
监司的职能广泛,但以刺举为主.刺举的对象包括地方行政的方方面面,其职能主要包括刺举贪赃枉法者,察举不尽职不尽责者,察举昏庸无能、年老病弱和怠惰政务者,举劾税收中的违法行为,按劾残害百姓者,负责部内官员的考课,荐举官员,参预并监督地方刑狱案件的审理,参预管理和监督地方财政,向朝,参预地方防灾 救灾和兴修水利等民政管理事务,督促外州县官劝农民及时耕种,还要负责镇压本路的农民起义等 各监司机关两年内要巡察所辖地方一遍,后改为一年一巡,遇到灾荒还要不时奉诏出巡 监司出巡还订立了种种约法,以免与州县官勾结或利用出巡之机向百姓肆意勒索.
3. 行政监察立法及行政监察思想
宋朝的行政监督立法因随巩固皇权的需要而不断扩大,其内容主要集中在《庆元条法事类》和《宋大诏令集》,同时还有以地方为重点的监察立法,包括《宋刑统御史台仪制》、《监司互察法》.它集中规定了监察官的职责和被监察者违反处置办法,也对监察官行使监察权作出了必要的限制
宋朝的行政监察制度反映出了其行政监察的主要思想.其一是“振举纲纪,纠弹奸邪”,表现在宋朝的监察范围大而广,上自皇帝,下至百姓,确立了一系列的原则规范,在全国铺织了上下纵横严密的监察网,对违法的官员严惩不贷;其二是“制衡相权,防范臣下结党”,从监察御史可以纠举宰相,对地方官员的严厉监察不难看出这一点;其三是“重视纳谏,以广圣聪”,宋太祖“勒不杀士大夫之誓以昭示子孙,终宋之世,文臣无欧刀之辟”,为谏诤君主者提供了宽松的环境,“言事之臣或得责,大不过落一官,其次居散地而已“.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
大司农的魏制
1.原始资料
相国、丞相,皆秦官,金印紫绶,掌丞天子助理万机。秦有左右,高帝即位,置一丞相,十一年更名相国,绿绶。孝惠、高后置左右丞相,文帝二年复置一丞相。有两长史,秩千石。哀帝元寿二年更名大司徒。武帝元狩五年初置司直,秩比二千石,掌佐丞相举不法。
太尉,秦官,金印紫绶,掌武事。武帝建元二年省。元狩四年初置大司马,以冠将军之号。宣帝地节三年置大司马,不冠将军,亦无印绶官属。成帝绥和元年初赐大司马金印紫绶,置官属,禄比丞相,去将军。哀帝建平二年复去大司马印绶、官属,冠将军如故。元寿二年复赐大司马印绶,置官属,去将军,位在司徒上。有长史,秩千石。
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银印青绶,掌副丞相。有两丞,秩千石。一曰中丞,在殿中兰台,掌图籍秘书,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员十五人,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成帝绥和元年更名大司空,金印紫绶,禄比丞相,置长史如中丞,官职如故。哀帝建平二年复为御史大夫,元寿二年复为大司空,御史中丞更名御史长史。
——东汉班固《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
按自魏晋以来,宰相但以他官参掌机密,或委知政事者则是矣。无有常官。其相国、丞相或为赠官,或则不置,自为尊崇之位,多非人臣之职,其真为宰相者不必居此官。
——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四十九《职官·宰相》
按自后汉,时虽置三公而事归台阁。尚书始为机衡之任。然当时尚书不过预闻国政,未尝尽夺三公之权也。至魏晋以来,中书、尚书之官始真为宰相,而三公遂为具员。其故何也?盖汉之典事尚书、中书者,号为天子之私人。及叔季之世。则奸雄之谋簒夺者,亦以其私人居是官。而所谓三公者,古有其官,虽鼎命将迁之时,大权一出于私门,然三公未容遽废也,故必择其老病不任事,依违不侵权者居之。
——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四十九《职官·宰相》
隋有内史、纳言(即中书令、侍中)是为宰相,亦有他官参与焉(即为兵部尚书参掌机事,又,杨素为右仆射与高颎专掌朝政)。大唐侍中、中书令是真宰相(尚书左右仆射亦尝为宰相。其间或改为纳言、内史、左相、右相、黄门监、紫微令等名,其本即侍中、中书令也。共有四员。其仆射,贞观末始,加平章事方为宰相,具《仆射篇》),其余以他官参掌者,无定员,但加同中书门下三品(贞观十七年以兵部尚书李绩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三品自此始也永淳弘道之际裴炎为正议大夫守侍中崔知温为正议大夫守中书令刘齐贤为中大夫守侍中并同中书门下三品按此当以阶卑官高令所给禄秩同三品耳当时权时之制其后亦有阶卑为侍中中书令者即更不言),及平章事、知政事、参知机务、参与政事、及平章军国重事之名者,并为宰相(贞观二年,太宗谓侍臣曰:中书、门下,机要之司,擢才而居,委任实重,诏勅如有不便,皆须执论,比来唯觉阿旨顺情,遂无一言谏诤者,岂是道理?若唯置勅,行文而已,人谁不堪,何须简择以相委付!自今以后,诏勅疑有不稳,必须执之),亦汉行丞相事之例也。
——唐杜佑《通典》卷二十一《职官·宰相》
宋承唐制,抑又甚焉。三师、三公不常置,宰相不专任三省长官,尚书、门下并列于外,又别置中书禁中,是为政事堂,与枢密对掌大政。天下财赋。内庭诸司。中外筦库。悉隶三司。中书省但掌册文、覆奏、考帐;门下省主乘舆八宝,朝会版位,流外考校,诸司附奏挟名而已。台、省、寺、监,官无定员,无专职,悉皆出入分莅庶务。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类以他官主判,虽有正官,非别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故中书令、侍中、尚书令不预朝政,侍郎、给事不领省职,谏议无言责,起居不记注;中书常阙舍人,门下罕除常侍,司谏、正言非特旨供职,亦不任谏诤。至于仆射、尚书、丞、郎、员外,居其官不知其职者,十常八九。其官人受授之别,则有官、有职、有差遣。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为差遣以治内外之事。
——元脱脱《宋史》卷一百六十一《职官》
诸府置知府事一人,州、军、监亦如之。掌总理郡政,宣布条教,导民以善而纠其奸慝;岁时劝课农桑,旌别孝悌;其赋役、钱谷、狱讼之事,兵民之政,皆总焉。凡法令条制,悉意奉行,以率所属;有赦宥则以时宣读,而班告于治境,举行祀典;察郡吏德义材能而保任之,若疲软不任事,或奸贪冒法,则按劾以闻;遇水旱以法振济,安集流亡,无使失所。……县令,建隆元年,令天下诸县除赤、畿外,有望、紧、上、中、下。掌总治民政,劝课农桑,平决狱讼,有德泽禁令,则宣布于治境。凡户口、赋役、钱谷、振济、给纳之事皆掌之,以时造户版及催理二税。有水旱则有灾伤之诉,以分数蠲免;民以水旱流亡,则抚存安集之,无使失业有。孝悌行义闻于乡闾者,具事实上于州,激劝以励风俗。若京、朝、幕官则为知县事,有戍兵则兼兵马都监或监押。
——元脱脱《宋史》卷一百六十七《职官》
元太祖起自朔土,统有其众,部落野处,非有城郭之制,国俗淳厚,非有庶事之繁,惟以万户统军旅,以断事官治政刑,任用者不过一二亲贵重臣耳。及取中原,太宗始立十路宣课司,选儒臣用之。金人来归者,因其故官,若行省,若元帅,则以行省、元帅授之。草创之初,固未暇为经久之规矣。世祖即位,登用老成,大新制作,立朝仪,造都邑,遂命刘秉忠、许衡酌古今之宜,定内外之官。其总政务者曰中书省,秉兵柄者曰枢密院,司黜陟者曰御史台。体统既立,其次在内者,则有寺,有监,有卫,有府。在外者,则有行省,有行台,有宣慰司,有廉访司。其牧民者,则曰路,曰府,曰州,曰县。官有常职,位有常员,其长则蒙古人为之,而汉人、南人贰焉。于是一代之制始备,百年之间,子孙有所凭藉矣。
——明宋濂、王祎《元史》卷八十五《百官志·序》
每郡置太守一人,二千石,丞一人。郡当边戍者,丞为长史。王国之相亦如之。每属国置都尉一人,比二千石,丞一人。本注曰:凡郡国皆掌治民,进贤劝功,决讼检奸。常以春行所主县,劝民农桑,振救乏绝。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囚,平其罪法,论课殿最。岁尽遣吏上计。并举孝廉,郡口二十万举一人。尉一人,典兵禁,备盗贼,景帝更名都尉。
——晋司马彪 《后汉书志》卷二十八《百官志》
刺史,每州各一人。黄帝立四监以治万国,唐、虞世十二牧,是其职也。周改曰典,秦曰监御史,而更遣丞相史分刺诸州,谓之刺史。刺之为言,犹参觇也。写书亦谓之刺。汉制不得刺尚书事是也。刺史班行六条诏书,其一条曰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其二条曰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背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其三条曰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加罚,喜则任赏,烦扰苛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其四条曰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其五条曰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其六条曰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岁终则乘传诣京师奏事。
——梁沈约《宋书》卷四十《百官志》
行中书省,凡十〔一〕,秩从一品。掌国庶务,统郡县,镇边鄙,与都省为表里。国初,有征伐之役,分任军民之事,皆称行省,未有定制。中统、至元间,始分立行中书省,因事设官,官不必备,皆以省官出领其事。其丞相,皆以宰执行某处省事系衔。其后嫌于外重,改为某处行中书省。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至元三年,定一万五千户之上者为上州,六千户之上者为中州,六千户之下者为下州。江南既平,二十年,又定其地五万户之上者为上州,三万户之上者为中州,不及三万户者为下州。于是升县为州者四十有四。县户虽多,附路府者不改。上州:达鲁花赤、州尹秩从四品,同知秩正六品,判官秩正七品。中州:达鲁花赤第02317页、知州并正五品,同知从六品,判官从七品。下州:达鲁花赤、知州并从五品,同知正七品,判官正八品,兼捕盗之事。参佐官:上州,知事、提控案牍各一员。中州,吏目、提控案牍各一员。下州,吏目一员或二员。……六千户之上者为上县,二千户之上者为中县,不及二千户者为下县。二十年,又定江淮以南,三万户之上者为上县,一万户之上者为中县,一万户之下者为下县。上县,秩从六品。达鲁花赤一员,尹一员,丞一员,簿一员,尉一员,典史二员。中县,秩正七品。不置丞,余悉如上县之制。下县,秩从七品。置官如中县,民少事简之地,则以簿兼尉。后又别置尉。尉主捕盗之事,别有印。典史一员。巡检司,秩九品。巡检一员。
——明宋濂、王祎《元史》卷九十一《百官志》
(杨际平)
2.课文注释
皇帝制度
汉代的皇帝制度由于天人感应说的影响,更增加了神秘色彩。西汉董仲舒明确提出了天人感应之说,把天和人看作是同类,譬如,天有日月,人有两眼;天每年有三六五天,人则一身有三六五骨,等等。正由于天人一类,因此感应是有基础的,不是偶然的。根据天人感应说,天是有意志的,是至高无上充满精神威慑力量的神所主宰。至于皇帝则是天派到人间代天对地上实行统治的,所谓“天生民……为之立君以善之,此天意也”。正因为如此,皇帝才称为天子。《汉书·鲍宣传》说:“陛下上为皇天子,下为黎庶父母。”班固在《白虎通》中也说:“王者父天母地,为天之子也。”皇帝对臣民的统治被说成是“天意”,是“天意之所予也”。(董仲舒《春秋繁露》)因此,顺从皇帝的统治,也就是顺应了天意。皇帝也要从天命以行事,所谓“王者承天意以事”。不得违背天意,实际是不得违背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任意妄为。董仲舒特别提出以灾异作为天意的表现,以灾异来制约皇帝的行为。譬如,风调雨顺之年是皇帝顺应天意的表征,灾异剧变则是皇帝行事有悖天意的预警。因此遇有灾异,皇帝要避正殿、撤、减服,朝会不奏乐,甚至下诏罪己,倾听百官意见,在政策措施上也要采取一些宽刑减赋之举。这从汉时起,直到明清成为一种制度,这种制度是从天人感应之说派生而来的。这种制度也是皇帝制度的重要内容。这种制度在实践中起着两个作用:一是在灾异之年,人民生活困苦,或惶惶不安之时,可以借此缓和矛盾,安定人心。二是地主阶级也企图通过所谓的上天示警来为整个地主阶级的利益而限制皇帝的权力。不过总的说来天人感应是膨胀皇权的理论,是把皇权和神权进一步联结起来的桥梁。
汉代还进一步确立了皇位继承制度和对太子的教育制度。皇位继承制度是封建专制的皇统得以延续的保证,所以汉初一些大臣认为,秦朝未建立预立储君的太子制度乃是秦亡的原因之一。从此,汉朝太子的预立与立嫡制度大体成为定制。汉文帝元年,有司请早建太子:“豫建太子,所以重宗庙社稷,不忘天下也。”景帝未立太子之先,其弟梁孝王每次入朝,入则侍帝同辇,出则同车游猎。帝与梁王侍太后饮时曾说:“千秋万岁后传于王。”太后与王皆心内喜。后景帝立栗太子,又废为临江王。太后遂欲以梁王为嗣,梁王亦求为嗣。为此景帝乃召爰盎诸大臣议事。爰盎等说:“殷道亲,亲者立弟;周道尊,尊者立子。殷道质,质者法天,亲其所亲,故立弟;周道文,文者法地,敬其本始,故立长子。周道太子死,立嫡孙;殷道太子死,立其弟。”又说:“方今汉家法周,周道不得立弟,当立子。”窦婴更争之曰:“天下者,高祖天下,父子相传,汉之约也,上何以得传梁王!”于是景帝立胶东王彻为太子,这就是后来的汉武帝。
中朝与外朝
西汉自汉武帝时起,为加强皇权,便宠信近臣,令其充当中书令、侍中、给事中等高级侍从官职,出入禁中,与闻国政。这样,管理国家的实权逐渐由相府向宫廷转移,以便皇帝控制,因而出现了“内朝”与“外朝”之分。由侍从皇帝的宫廷机构组织构成“内朝”,掌握了决策国家政务的权力;以丞相为首的中央政府构成“外朝”,却逐渐退居到仅只执行政务的地位。
“内朝”也就是“中朝”,《汉书·刘辅传》注引孟康说:“中朝,内朝也。大司马左右前后将军、侍中、常侍、散骑、诸吏为中朝。丞相以下至六百石为外朝也。”关于“内朝”和“外朝”的划分,清代学者钱大昕说:“孟康此注,最为分明”。钱大昕还认为内朝、外朝之分,汉初是没有的。“至昭宣之世,大将军权兼中外,又置前后左右将军,在内朝预闻政事,而由庶僚加侍中给事者,皆自托为腹心之臣矣。”钱氏说“史家未明言”。汉武临终前,召大将军霍光、车骑将军金日、左将军上官桀、御史大夫桑弘羊四人,受遗诏辅少主。而宰相田千秋竟不得受遗诏。这件事无疑关系重大,它不仅表明已把宰相放在政治核心之外,同时也表明内外朝之分已经形成。
汉武帝用内朝官来压抑外朝官以侵夺相权,是汉代中央政治制度发展的一个突出特征。宰相是封建国家行政管理的最高长官,为天下政本所在。汉武帝要加强皇权专制,自然会与宰相制度发生矛盾。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汉武帝便引严助、主父偃辈入值,参与谋议。自霍光辅政,至于东汉,遂成为外戚与宦官专政的局面。外戚当政者则加“将军”名号,宦官专权者又多加“中常侍”。不论外戚还是宦官,都是作为内朝官而专朝政的。
汉武帝鉴于汉兴以来丞相御史二府的职权过重,因而把处于身边的内朝私人秘书“尚书”官的地位提高,又相继设有侍曹、二千石曹、户曹、客曹。诸曹尚书多引用宦官或外戚担任,内朝近臣自大将军、太傅、侍中以下,常领录尚书事以参决朝政。而外朝的长官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的职权逐渐为内朝尚书台所侵夺。所以,汉武帝以后以至成宣年间,是尚书势盛,内朝权重,与外朝的相府形成权力转移交替时期。
尚书本属于少府,从秦至汉武以前,不过是掌管往来章奏的小吏。但自御史变成监察官之后,皇帝的诏令等事,也成了尚书的专责。武帝时期尚书发展成宫中的重要机构,置尚书四人,分四曹以主众务。常侍曹主丞相御史事,二千石曹主刺史二千石事,户曹主吏民上书事,客曹则主外国四夷事。成帝时又置三公曹以主刑狱事。显然尚书已由公文的传达机关进而为公文的处理机关。而且处理的结果,并不经过丞相,也无需和外朝的相府商讨,而是直接送呈皇帝。汉武帝一面提高近臣和内朝官的地位,使他们“朝觐奏事,因言国家便宜”。有时还让内臣严助等与大臣辩论,使“大臣数诎”。另一方面又压低丞相的地位。汉武帝所用丞相十三人,下狱死者占其半,生者如田蚡、石庆、公孙弘辈,只能装聋作哑,唯命是从而已。以至于讨论出兵边疆的大事,汉武帝竟说太尉“田蚡不足与计”。汉武帝如此重用内朝官,用近臣、内朝来压制宰臣和外朝,所以当他拜公孙贺为相时,贺竟伏地大哭,不受印绶。这在中国历史上还是少有的。
汉武帝为什么要把职掌朝政的实权,由外朝的宰相转移给内朝的尚书呢?主要因为:(一)内朝官地位很低,可以减少对他们盗权窃柄的顾虑;(二)内朝官多是皇帝宠幸的近臣,能很好地贯彻皇帝的旨意,不致受到外朝大臣的牵制;(三)内朝官多由外戚、宦官充任,这些人本是卑微之徒,皇帝可以随意更换,这样既能保持外朝相府传统地位的稳定性,又可以加强皇权对相权的制约力量。
南面官与北面官
《辽史·百官志》说:“辽国官制,分北、南院。北面治宫帐、部族、属国之政,南面治汉人州县、租赋、军马之事。”北南面官体制的确立,是辽国中央政权组织的重要特点。
辽的北面官系统,由大于越府、宰相府、诸帐官、部族与属国之官组成。
“于越”是契丹语,译音,又作“裕越”有如汉语的“太傅”,《续通典》说:“辽大裕悦拟太傅。”《续通志》说:“辽大裕悦如南面之有三公。”(《续通志·职官二》《太师、太傅》)太傅为三师之一,故《辽史·百官志》说:“于越,坐而论议。以象公师。”唐制,三公三师为训导、论道、顾问之官,为天子所师法,“非道德崇重者不居其位。”(《大唐六典》卷1《三师》)辽金多沿唐宋之制,大致亦如是。如《辽志》所说:“大于越府,无职掌。班百僚之上,非有大功德者不授,辽国尊官,犹南面之有三公。”(《辽史》卷45《百官志一》)
辽制,北面官如宰相、枢密、宣徽、大王院等机构,为北面朝官。值得注意的是,同为北面官,同一机关之中,又有北南院(府)之分。这是因为太祖初“分迭刺夷离堇(汉语:统军马之大王)为北、南二大王,谓之北、南院”的缘故。所以北面朝官如“宰相、枢密、宣徽、林牙,下至郎君、护卫,皆分北、南,其实所治皆北面之事。语辽官制者不可不辨”(《辽史》卷45《百官志·总序》)。辽国北面朝官,与唐代尚书六部相比,北枢密视兵部,南枢密视吏部部,北南二王视户部,夷离毕视刑部,宣徽视工部,敌烈麻都视礼部,北南二相府总之。虽无六部之名,却有六部之实。此外还有掌管文翰之事的大林牙院。
北面诸帐官分掌宫帐、皇族侍卫、政教事务。部族与属国之官则分掌辽国所属少数民族及有来往的属国事务。
辽初,建汉人枢密院兼尚书省,以为南面官,用以治营州之地。其后,渐设三师三公。既得燕云十六州,“乃用唐制,复设南面三省、六部、台、院、寺、监、诸卫、东宫之官。”辽国官制,北面官由契丹贵族充任,南面官部分由汉人充任,“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治汉人。”“国制简朴”,多沿“契丹旧俗”,虽事简职专,而权职极重。所谓汉制就是沿唐宋之制。(《辽史》卷45《百官志·总序》)这种情况表明,辽由于地处长城内外,长城外各族以游牧经济为主,长城以南则是城郭以居的农业经济。辽的中央政权北南面官体制,正是适应了这种经济基础的需要,“因俗而治,得其宜矣。”所以能够“得其宜”,是因为契丹统治者实行了“因俗而治”的正确原则,实行“一国两制”的做法,即一方面保留了旧的契丹族部落统治时期原有的制度,另一方面沿用唐、宋高度发达的封建制国家政权组织的制度。
行省制度
行省之制渊源于魏晋之行台。杜佑说:“行台省魏晋有之。大唐初,亦置行台,贞观以后废。”(《通典》卷22《行台省》)金于中央置尚书省,在全国襟带之地又置行台尚书省,除不置尚书令外,一切官属与中央同。但行台官品均低于中台一等(《金史》卷55《百官志一》)。元置中书省为中央行政中枢,于地方亦曰行中书省。此前的“行台”名义上为中央派出机关,至元代行省制度才完全确立为地方行政制度。当时全国除中央中书省直辖的河北、山东、山西、河南北部、内蒙中部东部地区称为“腹里”,以及宣政院直辖的吐蕃外,共分置十一个行省,其中在边疆地区还专设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四个行省。元的疆域十分辽阔,岭北行省的治所在和林(今蒙古乌兰巴托西南),管辖范围除了蒙古高原外,北边一直到北冰洋;东北地区由辽阳行省管辖,省区范围向东北延伸到库页岛和北冰洋。江浙行省泉州路在澎湖设巡检司,管辖澎湖、琉球(即台湾)。西藏虽未设立行省,但属中央宣政院直接管辖,并在西部乌斯藏、纳里、速古鲁孙设三路宣慰司都元帅府,在东部设吐蕃等路宣慰司,其下设若干万户府;还设置驿站、军站、派驻军队、征收赋税,等等。元朝统治者十分重视喇嘛教,国师八思巴就是吐蕃萨斯迦人(今西藏萨迦),因此元朝一代对西藏的统治与治理是很重视的。
行省的主要职官,每省设丞相一员,从一品;平章二员,从一品;左右丞各一人,参加政事二人。行省丞相、平章多由蒙古亲王充当,权力极大,“军国重事,无不领之。”元朝行省制度的建立,加强了元的中央集权统治,巩固了我国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客观上也促进了各族人民之间在经济、政治与文化方面的交流的作用。因此,元朝实行行省制度,实际上是我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一个重大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尚书省
中国古代行政管理中枢机关。汉代设尚书台隶属少府,但自武帝以后即与闻政务,东汉更由其综理政务。魏始以尚书台为独立机构,国家正式政务中枢。刘宋时“曰尚书寺,亦曰尚书省”(《通典·职官四》),南朝梁时正式称省,置尚书令、左右仆射各一人,又置吏、祠、度支、左户、都官、五兵六曹。至隋唐正式确立三省制度,尚书省成为执政的宰相机构之一,主要职任在负责指挥执行各项政策,领导六部行政。其首长称尚书令,后因唐初李世民曾居此职,遂不再复设,以左右仆射为首长。唐高宗时改称中台,首长则称左右匡政,随之又改称南省,首长仍称左右匡政。武周时曾改称文昌台、都台、中台,其首长称文昌左右相。唐玄宗时曾改尚书省首长为左右丞相。又因其官署地处皇城,在太极殿之南,故有唐一代尚书省别称“南省”。至唐睿宗景云年间,尚书省降为中央的政务执行机关,不复有相府地位,其首长如不加“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号,即不再为宰相之任。直至宋神宗元丰改制,尚书省首长左右仆射复为宰相,尚书省地位渐高于中书、门下二省。金代实行一省制,以尚书省为相府,尚书令总领纲纪,左右仆射为尚书省实际首长,为宰相之任。元代尚书省三置三废,基本上是中书省一省制,此后遂不复有尚书省之设。
三省
中国古代皇帝之下的三个最高政务中枢机构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的合称。尚书省由皇帝的私人秘书机构尚书台发展而来,南朝梁时正式称“省”。但其成为正式政务中枢机构后,又为皇帝所不信任,曹魏时即以皇帝新的秘书机构秘书监改称中书省,以分割尚书省的权力。随着中书省权势日盛,皇帝又恐其侵犯到自己的专制大权,晋时即将皇帝身边的侍从机构侍中寺改为门下省,参与机密,出宣诏命。魏晋南北朝时,三省之制业已形成。隋正式确立三省同为相府,三省长官共为宰相的格局。唐进一步完善,形成中书省决策、门下省审议、尚书省执行的权力运行方式,确立了三省相互制约的政府体制。但由于最高权力始终集中于皇帝一人之手,最后决定权无不取决于皇帝,因此,事无巨细,遍经三省,往往流于形式,影响效率。故至中唐,由中书门下政事堂行使宰相权力,中书、门下二省渐趋合一。宋初虽置三省,但形同虚设,行政中枢为别置于禁中的中书省。宋神宗元丰改制,又复唐三省之制,至南宋,三省长官互兼,以尚书省为相府,实际上取代了中书、门下二省。辽和金初亦仿唐制置三省,金朝不久即行尚书省一省制,元和明初实行中书省一省制,洪武十三年(1380年)中书省亦被废。
中书省
中国古代中央政府的政务中枢机构。魏始置,以秘书监改称而来。其首长称中书令、中书监,出纳王命,权尊势隆。晋时有“凤凰池”之美誉。北朝中书省虽不及门下省为尊,但仍得参与密议,号称“西台”,其首长有“西台大臣”之称。隋初因避祖讳改内史省,以内史令为首长。与尚书省、门下省共为相府。下设内史侍郎、内史舍人、通事舍人等数十人。唐武德三年(公元620年)复称为中书省,唐高宗时曾改称西台,武周改称凤阁,唐玄宗改称紫微省,旋复旧称,其首长由内史令改中书令,再改西台右相、内史、紫微令、右相,至唐肃宗复称中书令。其下设有中书侍郎为副长官,中书舍人、右散骑常侍、右谏议大夫、右补阙、右拾遗、起居舍人、通事舍人等官亦属之。集贤书院、史馆等机构归其统辖。因中书省职在秉承帝旨,参与决策军国要务,故其地位显要。自唐高宗后,政事堂设于中书省,更显其权尊势隆。但随着翰林学士院和枢密使参与决策筹划,中书省职权也多归其间。宋代中书省仅掌册文、复奏、考帐等事务,但别置于禁中的中书省号称政事堂,与枢密院对掌文武二柄,为宋初之宰相府。宋神宗元丰改制,复唐三省之制,三省长官互兼,但以尚书省为重。辽初设政事省,旋改称中书省。金初亦有中书省之设,旋废去;元则以中书省总政务,为宰相府。其首长中书令例由太子兼任,实际长官为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因元仅中书一省,故六部亦转归其指挥。明初曾仿元制,惟不设中书令,但至洪武十三年(1380年)废省,此后不复有中书省之设。
门下省
中国古代中央政府的中枢机构之一。由皇帝的侍从机构侍中寺改设。秦汉有的加官,掌殿内文书往来和侍从皇帝,故称侍中。东汉时置寺隶于少府,因其常在皇帝身边代皇帝披阅尚书奏事,渐有参与机密之权。晋始改寺为门下省,掌“尽规献纳,纠正违缺,监封玺书”(《通典·职官·门下省》),北朝尤重门下省,政出其间,其长官侍中为宰相之任,副长官黄门侍郎也有“小宰相”之称。隋沿置,与内史、尚书二省同为相府,其长官为避祖讳改称纳言,副长官仍旧,下有散骑常侍、谏议大夫、给事中等属官,并统城内、尚食、尚药、符玺、御府、殿内六局。唐沿隋制而略有损益。曾有东台、鸾台、黄门监之改称,其长官称侍中,并相应有纳言、东台左相、左相、黄门监之改称。又其官署所设的位置,也有北省、左省之别称。下设给事中、门下录事、左散骑常侍、左谏议大夫、左拾遗、左补阙等官,并统起居郎、城门郎、符宝郎、弘文馆。在职权上,隋时三省尚无明确划分,唐则以门下省掌审议封驳。自唐高宗时门下省迁入禁中,与中书省渐趋合并,有中书门下政事堂之设。宋虽仍置门下省,但仅主朝仪等事务。宋神宗元丰改制后,门下省复唐制。在南宋时,三省长官互兼,中书、门下实为合一,权不及尚书省。辽及金初亦曾置,迨及金海陵庶人正隆元年(公元1156年)废之。元明清皆无门下省之设。
政事堂
唐宋时期中央政务决策机构。出现于唐初,作为一项政治制度,在唐代其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自高祖至高宗末年,政事堂设于门下省,纯为宰相议政场所;自武则天光宅元年(公元684年)至玄宗开元十一年,政事堂设于中书省,为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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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初设大农,文帝(曹丕)黄初二年(221年)改称大司农,蜀、吴亦各有大司农。两汉时大司农掌管租税、钱谷、盐铁和国家财政收支,而到了三国时期,由于权力的分散则只能负责这些物资的保管工作了。九卿之一。
大司农秩为中二千石﹐下面有两丞。属官有太仓﹑均输﹑平准﹑都内﹑藉田五令﹑丞﹐还有斡官﹑铁市两长﹑丞。郡国的都仓﹑农监﹑都水也属大司农。
东汉时大司农下的属官仅有太仓﹑平准﹑官三令﹑丞﹐其馀都被省减﹐或改隶於郡国。大司农成为单纯的中央财政主管长官。
汉承秦制,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的名称基本沿用了秦朝的制度。与秦朝不同的是,汉朝实行封建制和郡县制并行的地方政治体制。汉初,天下五十余郡,汉朝直辖的仅十五郡而已。所以,汉朝的官制中王国、侯国官制有自己的特点。汉武帝为了加强君权,设立了内朝,和以丞相为首的外朝相对,这种内外分治的制度伴随着相权与皇权此消彼长的整个历史过程,在汉之后的历代王朝的政治体制演化中都有所体现。汉朝录用官吏的征辟制度和举孝廉制度,从根本上改变了先秦时代的世卿世禄制度及其孑遗,开创了中国延绵数千年的文官治国制度。中央官制西汉在皇帝之下设立了三套平行的官僚体系,分别为丞相率领的外朝官、大将军率领的内朝官、以及处理皇帝与皇族私人事务的宫廷官。外朝官西汉中央政府的最高行政权力由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三人分掌,其下分设九卿、列卿等。丞相丞相,秩万石,月俸六万钱,率以列侯出任。
丞相的办事机关称丞相府,属官有长史、司直、掾、属等。
长史,秩千石,为相府诸吏之长,职无不揽。丞相有事,则召长史付诸施行。大概相当于现在德国的总理府部长或者日本的官房长官吧。
司直,武帝元狩五年(前118年)初置,秩比二千石,掌佐丞相举不法,职在监察官吏,位在司隶校尉上。
丞相府所设诸曹的长吏,统称丞相掾,有三百多人。考绩优异者可以由丞相直接推荐出任廷臣。
丞相府所设诸曹的长吏,位次掾,统称丞相属。
诸曹,为丞相府分曹办事之所。各置掾属,而以长史统诸曹事。西曹负责丞相府诸吏的任免;东曹负责二千石长吏的任免;奏曹负责处理奏章;议曹负责大小事务的谋划;侍曹负责接待丞相的宾客;集曹负责在丞相召集廷议或召开大臣会议的时候记录;大车属负责丞相所用的车马;其他辞讼、决狱、钱谷、盗贼、等事务,也各有曹、属分领。另有征事、史、少史、主计等 。
太尉作为最高武职,除了评定全国武官的功绩高下、以为升降的依据外,就是作为皇帝的最高军事顾问。汉朝军队由各将军、校尉统领,太尉不能直接指挥军队。例如周勃平定诸吕之乱时,身为太尉,却不能进入上将军吕产所指挥的北军,只得诈称帝命方进入北军营地并取得指挥权。
太尉属吏有长史、司直、功曹、议曹史、门下史、主簿等。太尉本身固有的属吏只有长史,其他属吏只有大司马领尚书事、开府置官属后才有。
御史大夫
御史大夫,按《汉书·百官公卿表》:“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银印青绶,掌副丞相。”御史大夫有双重职务,其一为丞相副职,佐丞相统率百官。皇帝下诏时往往说“诏下丞相某、丞相下御史大夫某、御史大夫下诸郡国”;其二,御史大夫统领御史、刺史以监察中外百官。御史大夫作为副丞相、最高监察官的同时,也有评定天下刑狱的责任,所以也是最高法官。天下郡国上呈的会计帐目,也由御史大夫复核,所以御史大夫也是国家的总审计长。
御史大夫有两丞,御史丞与御史中丞,领侍御史十五人,另有属吏御史掾,西曹掾、主簿、少史、御史属、柱下令等。成帝绥和元年(前8年),更御史大夫为大司空,秩比丞相,哀帝建平二年(前5年),复御史大夫官。元寿二年(前1年)再改大司空。秩中二千石。
汉承秦制,在中央政府设列卿,分别主管礼仪、刑狱等部分事务。九卿之说,源于周代,但汉代的所谓九卿,既不是从职掌上区分,也不是从禄秩上区分,只是沿袭古称而已,并无实际意义。汉代的九卿,属于国家行政性质的有主管刑狱的廷尉,主管招待外宾的大鸿胪,主管国家财政的大司农。其余各卿均负责护卫、车马等皇家宫廷事务。
太常,按《汉书·百官公卿表》:“奉常,秦官,掌宗庙礼仪,有丞。
光禄勋,按《汉书·百官公卿表》:“郎中令,秦官,掌宫殿掖门户,有丞。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年)更名光禄勋。”
大夫,无定员,职在议论朝政,评定是非等。有太中大夫、中大夫、谏大夫等数十人。
郎,无定员,文武兼有。士人出任者为议郎,秩比六百石。其余诸郎掌守门户,出充车骑,执戟宿卫。有中郎、侍郎、郎中等多至千人。中郎秩比六百石,侍郎比四百石,郎中比三百石。
谒者,掌宾赞受事,员七十人,秩比六百石,有仆射主之,秩比千石。谒者除了接待职责外,还有守卫宫廷诸门的职责,另外,皇帝常常以谒者为使节传达诏命。
期门,掌执兵送从,武帝建元三年(前138年)置,多至千人,主官称期门仆射,秩比千石。从官有给事期门等。
羽林,也掌送从,位在期门下,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年)置。始名建章营骑,后改羽林骑。武帝数次征伐匈奴、西域,军中战死者子弟无依者均入羽林抚养,称羽林孤儿,教以格斗、骑射。
卫尉,掌宫门卫屯兵,有丞。景帝初更名大夫令,后元元年(前143年)复为卫尉。卫尉秩中二千石;设丞一人,秩千石
太仆,王莽时改太御,秩中二千石,丞秩千石,掌乘舆并主马政,有牧师诸苑三十六所,分置北边、西边,分养马三十余万匹。另有中太仆,掌皇太后舆马,不常置。属官有骏马监、平乐监、栘中监、厩司御和家车吏。
廷尉,掌刑辟,秩中二千石。景帝中元六年(前144年)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前137年)复名廷尉。宣帝地节三年置左右平,秩皆六百石。
大鸿胪,原名典客,景帝中六年(前144年)更名大行令,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年)更名大鸿胪,秩中二千石,丞一人副之,秩千石。掌诸王列侯与内附部族之封拜、朝聘、宴飨、郊迎之礼仪与接待地方诸郡上计诸吏。属官有行人令、丞,译官令、丞,狱官令、丞及郡邸长、丞。
典属国,秩二千石,置都尉、丞、侯等官。凡边疆各族降服于汉,仍保存其国号者,称为属国。由典属国掌管其事。
宗正,平帝元始四年(公元4年)更名宗伯,秩中二千石,有丞一人,秩千石。掌序录王国适庶等次,及诸宗室亲属远近,郡国岁因计上宗室名籍。若有犯法当髡者,先上宗正,由宗正上报后执行。属官有都司空令、丞、内官长、丞。都司空令,掌治宗室罪人;内官长,掌诸公主家令、门尉等。
大司农,本秦官,称治粟内史,主管财政,凡各地田祖口赋之收入、盐酒专卖、鼓铸的统制、平准、均输与漕运的管理,以及各地物产的调度,国家的开支等,均属治粟内史管辖,有两丞。景帝后元元年(前143年)更名大农令,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年)更名大司农,秩中二千石。两丞秩千石。平帝元年(公元1年)置大司农部丞,州各一人,劝课农桑。大司农属官有太仓,均输、平准、都内,籍田五令、丞,斡官、铁市两长丞,诸郡国诸仓农监、都水等均隶属之。
少府,秩中二千石,有丞一人,秩千石。凡皇帝衣食起居,医药供奉,园林游兴,器物制作,皆归少府所领。其属官甚多,有尚书、符节、太医、太官、阳官、导官、乐府、若卢、考工室、左戈、居室、甘泉居室、左右司空、东织、西织、东园匠等十六官令丞;胞人,都水、均官三长丞;中书谒者、黄门、钩盾、尚方、御府、永巷、内者、宦者八官令丞;诸仆射、署长、中黄门等。
武帝以尚书、中书谒者拆阅章奏,受公卿奏事,传达诏命,所以尚书、中书谒者虽名列少府属官,实为内朝官。
列卿
汉朝十二卿,除前面所说的九卿之外,有列卿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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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览:秦朝建立后,以维护皇帝的专制权力主要目的,以“治吏”为主要内容,以“纠察”各级官吏的违法失职为主要职责的封建监察制度便在战国时代御史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一、监察机关的设置秦朝在...
文章不错《有两丞,秩千石》内容很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