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在大多人民眼中,跟政府合作是企业产品质量高的象征,这对提升企业形象具有正面意义。
一、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是不同的。这是由于不同阶段发生导致采购人可以不退还保证金事件,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不同。投标保证金的不退还,是发生在合同订立、且尚未订立阶段,履约保证金的不退还发生在合同履行阶段,两者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显然是后者大得多。这也是履约保证金数额一般远大于投标保证金的原因。
2、两种保证金不可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交。实际上,这两种保证金应该是一个衔接的过程,投标保证金在先,履约保证金在后。提交履约保证金后,就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3、关于实践中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问题。《条例》规定了中标供应商和未中标的供应商,都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这让有些同志对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合法性产生了怀疑。我的看法,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合法性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提交履约保证金后才能退还投标保证金:《条例》第33条规定,"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而履约保证金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前就提交。因此,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不损害供应商的利益,同时,可能简化了退还和提交的手续。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同(这在《条例》实施后是个大概率事件),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后,供应商尚需补足不足的数额。
4、虽然《条例》规定保证金的数额用的是比例,但在招标文件或者采购文件中规定保证金应当尽量采取直接规定一个明确的数额。也就是说,按照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或者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相应比例计算的数额,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完成。这既可以避免供应商计算出不同的数额,也有利于保密。
5、不退还保证金不是供应商责任的高限。如果发生了可以不退还保证金的事件,供应商的责任不是以不退还保证金为限。如,中标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供应商提交的保证金的数额,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继续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法律客观:《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法律分析:合同履约金是指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种金钱保证,并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才予以退还。它不是法定的债务担保方式,其性质和效力都缺乏法律依据,跟履约保证金类似。
履约保证金是指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种金钱保证,并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才予以退还。解约保证金是指双方当事人为防止单方擅自毁约解除合同,双方约定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为合同解除时的担保,单方解除合同将向对方支付保证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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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览:法律主观:在大多人民眼中,跟政府合作是企业产品质量高的象征,这对提升企业形象具有正面意义。一、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过程中的注意事项:1、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是不同的。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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