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贸易协定》的全称是《关于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协定》,其第一协定也称《曼谷协定》,于1975年在泰国首都曼谷订立,并于1976年6月17日正式生效,我国自2001年5月23日起正式成为曼谷协定的成员国,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曼谷协定》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规定。亚太贸易协定现有6个成员国,分别为印度、韩国、孟加拉国、斯里兰卡、老挝和中国。
为顺利执行《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之间以专用的原产地证来确定是否对原产于成员国的进口货物给予关税优惠待遇。我国指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全国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自2006年9月1日开始签发。2006年12月31日之前未印制专门原产地证书,以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A代替,在证书的第四栏注明“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under the ASIA-PACIFIC Trade Agreement)”。自2007年1月1日起,启用专门的《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一般产地证、普惠制产地证、亚太贸易协定证书主要区别有两点:
第一点、
一般原产地证作用是证明货物的原产国,用来确定货物“国籍”的有效证明文件,不能享受进口国减免关税的待遇。
普惠制产地证、亚太贸易协定证书不仅能证明货物原产国,还可以享受进口国进口关税减免的待遇。
第二点、
一般原产地证出口到任何国家均可办理。
普惠制产地证优惠国共36个:欧盟25国(比利时、丹麦、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挪威、瑞士、土耳其、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国有:韩国、斯里兰卡、印度、孟加拉、蒙古国共五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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