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非法融资的通知

财政部日前在《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遏制隐性债务增量情况的报告》中透露,将研究出台地方债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制度,坚决查处问责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在报告中表示,要坚决打消地方政府认为中央政府会“买单”的幻觉,坚决打消金融机构认为政府会兜底的幻觉。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

财政部表示,通过持续规范管理,截至2016年末,全国法定限额内政府债务余额27.33万亿元,负债率(债务余额/GDP)为36.7%,低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经济体水平;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5.32万亿元,债务率(债务余额/综合财力)为80.5%,低于国际通行的100%至120%警戒线。目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

仍有个别政府继续违法违规虽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个别地方政府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风险不容忽视。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的情况看,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的主要原因有四个: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观不正确;一些金融机构放松风险管控要求,大量违规提供融资;违法违规融资行为问责不到位;金融监管部门问责金融机构的制度尚不健全,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不严。

总结:财政部将出台地方债终身问责制是好事。

债务红色地区可以发短融吗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地方政府为了融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所组建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通常简称城投公司)、城建开发公司、城建资产经营公司等各种不同类型的公司,这些公司通过地方政府所划拨的土地等资产组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大致可以达到融资标准的公司,必要时再辅之以财政补贴等作为还款承诺,重点将融入的资金投入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项目之中。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是各地方开展投资建设活动的重要主体,也是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公共领域盘活存量资产、资源和资本的重要载体。然而,很多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也出现了诸如政企责权利关系不明确、战略定位不清晰、投资边界范围不清晰、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债务规模膨胀等突出问题。

地方投融平台政策全景梳理

1. 2014年9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按照疏堵结合、分清责任、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稳步推进的原则,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地方政府举债应采取政府债券方式,同时推广使用政府与 社会 资本合作模式。

2. 2017年4月26日,财政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要求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厘清政府债务和非政府债务的边界,避免形成新的政府性债务;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

3. 2017年5月28日,财政部出台《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要求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

4. 2019年4月28日,财政部办公厅出台《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梳理PPP项目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情况的通知》(财办金[2019]40号),要求对于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PPP项目,应当中止实施或转为其他合法合规方式继续实施,若继续实施应当按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理有关规定妥善整改并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化解工作。对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主动从项目库中清退。对已纳入政府性债务监测平台但认定存在争议的项目,项目所属本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项目合规性论证。

5. 2021年7月9日,银保监会出台《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15号),再次提及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要求提供融资前应查询财政部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及中长期支出事项监测平台,对承担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客户,还应遵守:不得新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性质的融资;不得为其参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提供配套融资。但同时也留了个政策窗口:对确因经营需要且符合项目融资要求的,报本级人民政府书面审核确认。

2022年地方城投平台发展的三个重心

一、明确发展地方投融资平台的战略发展定位

城投平台应该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政府特殊目的载体(SPV)和特定行业领域功能性国有企业的发展定位,坚持公益类国有企业的根本宗旨,坚持“投资边界不越位、投资目的不营利、投资机会不挤出 社会 资本”的基本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发展,比如转型为城市综合服务商、产业园区综合运营商或特定行业领域投资运营商等,进行市场化转型发展的 探索 。明确战略定位,明晰规划方向。

二、界定投资边界范围

进一步明确投融资平台公司的投资边界范围,原则上投融资平台公司的投资边界不得超出公共领域,且不得超出公共领域的政府投资事权范围,更不得挤出 社会 资本尤其是民间资本的投资机会。投融资平台公司应侧重于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重点投资于地方有一定经营收入且对 社会 资本吸引力不足的准经营性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于纯公益性项目或非经营性项目,从而从源头上防范政府隐性债务。对于确有必要投融资平台公司投资参与的非经营性项目,要事先制定合法合规的参与机制,包括明确政府给予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或运营补贴资金的方式及其前提条件。

三、健全企业管理制度

贯彻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加快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外部独立董事制度,引入职业经理人。着力提高投融资平台公司的科学管理水平,建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战略咨询委员会,健全投融资决策机制,完善投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完善绩效考核和薪酬体系,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外部监督,建立健全投融资平台公司重大投资经营活动向政府发改、国资、财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事前报告制度;积极引入 社会 监督机制,健全投融资平台公司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财务和债务的透明度,走可持续融资和高质量发展之路。

作者:何滨 ,北大纵横特聘合伙人

可以但不建议。

部分债券投资者建议,应按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结果对城投债的发行进行管理,结果为红色警告的地区不得发行债券。该部分投资者认为,城投债是政府隐性债务的一部分,城投债少发一些,隐性债务规模就能降低一些。我们认为,城投债市场在经历过快速发展之后,适度提高准入门槛、防范金融风险积累的必要性是有的,但是如此一刀切的管理方式并不可取。

2020年12月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抓实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工作。我们认为,化解隐性债务风险应坚持“坚决遏制增量,积极稳妥地化解存量”的原则,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严禁以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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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山的头像
    文山 2025年09月11日

    我是泰博号的签约作者“文山”

  • 文山
    文山 2025年09月11日

    本文概览:财政部日前在《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遏制隐性债务增量情况的报告》中透露,将研究出台地方债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制度,坚决查处问责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在报告中表示,要...

  • 文山
    用户091111 2025年09月11日

    文章不错《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非法融资的通知》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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