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程序中,包括一审、二审,均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当然应该有充分理由说服法官同意,包括调查的具体事项,与案件的关联性,具体证据的调取方式调查地点等。可以写调查取证申请书递交给法院,由法院决定是否需要调取该证据。个人向法院提交申请书,法院批准后,会签发一份调查令的。
法律分析
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件。 调查令的申请人应当是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民事案件以及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包括申请执行人和履行义务顺位在后的被执行人。民事案件或者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代为申请的,应当由当事人特别授权。 调查令的持令人应当是经当事人委托并已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代理手续、取得有效律师执业证并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参加民事案件或者执行程序的律师。 民事审判程序中,申请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调查令的书面申请。持令调查的证据应当是与案件有关、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经法官审核内容固定明确、载体稳定和便于封存转交的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特定证据的复印件或复制件,物证、证人证言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法院会主动调查取证吗
当事人需要明确申请理由和范围,准备并提交书面申请,经法院审查并决定受理后进行调查取证。
一、明确申请调查取证的理由和范围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若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情形,导致无法自行收集相关证据,或证据保存在有关单位或个人手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时,可以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
二、准备并提交书面申请
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详细列明需要调查取证的事项、理由、证据线索以及法院调查取证的具体要求。申请应当附有相关证据线索,如证人姓名、住址或证据存放地点等。
三、法院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申请理由是否充分等。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会决定受理并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如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或理由不充分,法院会裁定驳回申请。
四、法院进行调查取证
法院在决定受理申请后,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的方式可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勘验现场,检查物证等。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法院会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五、当事人查阅、复制相关证据
法院在调查取证完成后,会将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整理成卷,并通知当事人查阅、复制。当事人可以根据法院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查阅、复制相关证据材料,为后续的诉讼活动做好准备。
综上所述: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时的一种重要诉讼行为。当事人需要明确申请理由和范围,准备并提交书面申请,经法院审查并决定受理后进行调查取证。在整个过程中,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法院工作,确保调查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一般法院是不会调查取证的,会由当事人自己解决。但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一、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条件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二、什么是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指有调查取证权的组织或个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具有调查取证权的国家机关有公安、检察院等。
三、国家机关的调查取证权
具有调查取证权的国家机关对于立案处理的案件,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人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和依法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
通常情况下,具有调查取证权的国家机关有: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其他行政机关在其行政职能业务领域的调查取证权。
四、调查取证的原则
1、围绕委托人主张的权利进行的原则
民事诉讼要解决的是原、被告双方存在争议的事实,而要解决争议,必须靠证据证明。只有调查取证围绕着争议事实进行,由此取得的证据与争议事实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才有证明力。否则,即属于无用证据。
2、客观、及时原则
由于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因此,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应当是客观的。作为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无论物证、书证或人证,都不能将虚构的事实和推测、假设后得出的言论写成材料当成证据。为此,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收集、调取与争议事实有直接因果关系或者客观关联的证据。
3、合法、细致原则
(1)合法,是指代理律师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律师法》、《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合法收集证据是保证证据具有证明力的前提。违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收集证据合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律师执业证》和《律师调查函》或《律师调查专用证明》,并讲明来意,同时必须告诉被调查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其次,调查笔录应当记明: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律师事务所;调查的年、月、日,调查的地点;调查笔录应交被调查人核对,最后由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再次,复制被调查单位的材料,应当交由主管人员核实并加盖其单位公章:注明、年、月、日;并附调查人(代理律师)的证明。最后,向证人调查取证,不得采用威胁、诱骗、刑讯等非法手段进行。
(2)细致,是指代理律师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要细致认真,不能马虎行事,要收集或者提取到与证明案件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各种证据。如,当证人回答询问的内容含糊不清时,代理律师应当明察细问,问出与案件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内容,并作简单、明了的记录。调查和提取物证时,应以原物为主;如果提取原物确有困难,可以提取复制品;对有可能发生变质、毁灭的物证,应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对书证也应收集和提取原件;提交给法庭时,先交复印件,法庭审判时再提交该书证的原件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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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览:在诉讼程序中,包括一审、二审,均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当然应该有充分理由说服法官同意,包括调查的具体事项,与案件的关联性,具体证据的调取方式调查地点等。可以写调查取证申请书递交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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