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实行依法治校,规范行风建设,促进学校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教委颁布的《中小学管理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基础,为服务社会提高素质”的办学思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修养和行为习惯,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第三条 学校是市属三年制普通高中。拟形成40个教学班左右的事业规模,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及相关社会服务。
第四条 学校注重发挥常规管理、德育工作、教学管理的功能。以质量为中心,以发展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依法治校,以“服务于学生的终生发展,服务于教师的专业成长,服务于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的“让每一个学生走向成功”为办学理念,以“严管理、重创新、求实效、出特色”为基本办学思路,以“制度管人、公平待人、激励育人、实绩用人”为管理的基本原则,全面实施“品牌、特色、科研、经营”的四大办学策略,以举办宏志班和美术特色校的创建为契机,全面提升学校的开放程度。把学校办成高标准现代化的省一级达标中学、国家级普通示范性高中。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组织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校风为:教学相长、情沐校苑。教风为:敬业爱生、博学善导。学风为:勤奋善思、知行合一。校训为:宏志、励学、笃行。 第七条 学校由三明市教育局举办。
第八条 学校在校长负责制下实行年段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学校设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教研室、总务处、保卫科。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岗位职责。
第九条 校长的职责
(一)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二)制订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向上级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
(三)全面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及课程计划,领导和组织教育工作。
(四)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第十条 校长的权力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行政管理和教学方面的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
(三)财经权: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批核。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经研究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合理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四)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第十一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做好所分管的工作,并提出决策参考意见。
第十二条 学校设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教研室、总务处、保卫科等职能部门。各年段实行年段长聘任制。各职能部门代表校长室对年段长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议事会办制,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审议学校规划、人事、经济、档案、福利、教师晋级等工作,成员为校级领导或班子主要成员。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一次。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处理重大问题,汇报上周工作,安排下周工作。会议由校长或书记主持,成员为学校中层领导、年段长。 第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对学校实行政治领导,发挥监督和战斗堡垒作用。参与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人事安排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党组织领导教代会、民主党派、工青妇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内容为:办学方向;教育教学改革方案;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规范收费项目及金额、财务收支情况、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及热点问题。
第十六条 建立评议、考核干部制度。每年通过教代会或召开座谈会采用无记名测评方式评议干部。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工会委员由工会代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3年。工会委员会具体负责工会工作。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有关法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述职报告,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改革方案、财政预决算、重要规章制度等并作出相应决议。
(二)讨论教职工奖惩办法、教学成果奖、课时津贴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四)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
第十八条 学校教师、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二十条 学校贯彻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劳动与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党的方针政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道德、劳动、民主法制、纪律教育和学校优良传统教育,加强对学生常规管理。学校政教处、团委担负德育工作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以德育为首的原则,全面实施“主题月”、“文明系列评比”德育管理模式。认真贯彻有关教育教学法规、文件,进一步建设好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严格执行国家中小学素质教育的有关规定。
(二)学科各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团组织、学生会工作。
(三)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及《三明九中学生一日常规》,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对己讲仪表,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德,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
(四)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配合,办好家长学校和法制学校,建立以班级为点,家庭为面,社区为体的立体教育模式。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会,选配升旗手,组织护旗队,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国家和省颁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要求实施教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学坚持以质量为中心,以学生为主体推进素质教育,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课堂教学方法,逐步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育、教学坚持面向全体,从学生的终身发展出发,实行分层次教学,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在知识、兴趣、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水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学科设立教研组,各年段按学科设备课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设教研组长一名,由校长室会同教务处在优秀教师中挑选后聘任,教研组长组织本组教师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积极开展教研活动。备课组长负责安排本组教学进度、内容、练习,组织集体备课、听课和评课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教育、指导、管理的责任,并担负协调班级各学科教学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执行教学“六认真”要求,抓好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辅导、考核等过程管理,全面实施课堂教学达标活动。经常组织教育教学质量的常规检查。
第二十九条 教务处组织好期中、期末考试和分析,并按上级教育部门规定,组织好学生各类会考。
第三十条 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三十一条 依据国家教委《课程教育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课程表操作的严肃性,任何班级、不得擅自变动课表。
第三十二条 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征订练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加强教科研工作,优化课堂教学,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每位教师备好、上好每一堂课,每学期写好一篇教研论文。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有关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每学年组织一次运动会和学生体检。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十五条 学校班主任、任课老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进行集体补课,不得歧视后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六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升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项纪律。
第三十七条 教务处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归档。 第三十八条 学校坚持总务工作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坚持讲求实效的原则,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市财政核拨为主。学校按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先审批后向学生收费。
第四十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搞好经费预、决算,坚持“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十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职能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总务部门制订计划,合理进行校园设施的维护管理。加强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加强对学校安全卫生工作的指导和检查。服务人员持证上岗,服务承诺上墙。
第四十三条 后勤工作应努力提高服务意识、服务质量、服务水平。
第四十四条 行政后勤工作人员按要求坐班、服从学校部门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全体教师应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四十六条 严格校园环境管理。要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教室里的板报和校园内的宣传栏及时出刊,定期更换。
第四十七条 全体教师要加强道德修养,注意自身形象,仪表端庄,举止大方,语言文明,相互交往有度。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认真自理好家庭关系,赡养父母,尊敬老人,重视对子女的教育,不得随意带子女进入校园。教育子女遵守学校规则。同事之间、邻居之间相互体谅,相互帮助,和睦共处,处处为学生做好榜样。
第四十八条 学校从实际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做到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
第五十条 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排列整齐,窗明几净,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第五十一条 严禁校外车辆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摆摊设点。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经常对学生进行卫生教育和检查,用科学的态度来审视、对待任何突发疫情。
第五十三条 保卫科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的教育和排查。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师、职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师以“热爱教育、精通业务、勇于创新、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努力方向。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教师、职工必须签订合同并履行聘约,努力完成教育、教学、服务任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教师、职工职称评聘分开。
第五十八条 学校加强校本培训,实施“导师制”。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培训。脱产进修必须先签合同才能入学。
第五十九条 学校每学期由年段、处室对教师、职工的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考核结果与奖金、聘用挂钩。
第六十条 学校开展教职工年度工作的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职工的综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班主任工作“末位淘汰制”。
第六十二条 学校教师、职工在教育、教学、科研、学校建设、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由学校给予表彰并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违反《章程》和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教职工予以待岗或上报处理。教师、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可以向上级提出申诉。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师、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工会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离退休教师有义务帮助学校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 第六十五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国家教育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六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二)接受平等教育。对教者奖惩不公平,有权在校内逐级提出申诉。
(三)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六十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立志成才,勤奋刻苦,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文明守纪,遵守学校文明行为规范。
(五)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行学生会和班干竞选制度。学生干部实行定期竞选轮换,使每个学生的组织能力都得到锻炼与提高。
第六十九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团支部要认真搞好自身建设,配合班委会工作。配合学校党总支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七十条 学校对符合“宏志班”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宏志班奖学基金会”等活动形式提供资助。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优秀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给予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三明市第九中学。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笛箫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笛箫协会的管理,促进协会的发展,充分发挥协会的协调与组织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根据《中南民族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暂行条例》和协会自身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协会是隶属于中南民族大学校团委,其全称为“中南民族大学笛箫协会”
第三条 协会是在中南民族大学校团委领导和指导下的学生活动团体。协会活动按定期和不定期、基
本活动和特别活动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协会基本活动包括周末集训、日常排练、公益演出、技能培训和对外交流等。协会每学期末需由常委会对协会各方面进行测评,并进行总结。
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目标是:“传承民族精神,弘扬艺术文化,推动校园文明建设,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我校素质教育的全面发展,让笛箫爱好者能通过这一平台集聚在一起相互学习和交流,从而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第二章 组织结构第五条 协会按照自己的章程在中南民族大学校团委以及校社团联的领导和指导下,自我管理、专业服务、独立自主的组织和开展各项活动,同时聘请长期指导老师进行专业的指导。
第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体会员大会。
第七条 全体会员大会每学期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召开特别会议,具体任务是:
(一)审议会长的述职报告,各部长的工作报告;
(二)决定下一年的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
(三)审议本协会的经费报告;
(四)选举产生新的常务理事委员会;
(五)通过或修改本协会章程。
第八条 协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处、艺术开发部、宣传部、演绎部、组织部、财务部、外联部等组织机构,各机构人员职责如下:
(一)会长:负责协会全面工作的日程安排,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关系及活动时资源的总调动和配制,保持协会与中南民族大学校团委和校社团联以及学校其他相关部分的联系。
(二)副会长:协助会长的日常工作,对各部门的工作进行督促;做好各部门与会长的沟通和联系;做好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机动应付各种紧急情况,并负责协会各项组织培训等。
(三)秘书处:主要负责管理会员档案及协会日常用品;并保管好协会资料,维持协会纪律,起草协会各种文件;协调各部组织人员的工作关系,定期向协会常务理事委员会汇报各种情况。
(四)艺术开发部:主要负责协会内艺术理论及技巧的研究与开发,组织开展对会员的音乐培训和集训,不断提高协会的艺术修养和演奏水平。
(五)宣传部:把握正确的舆论方向,及时做好对外的宣传工作,以及宣传海报和活动场地的布置等具体的相关工作。
(六)组织部:组织安排协会的各种相关活动,以及组织会员定期的学习、讨论、交流,邀请校内外专业老师,不定期进行指导与培训等。负责各种活动的具体策划工作,包括活动项目的设置、场地、评选人员等等。
(七)财务部:主要负责管理协会的各种财务(包括预算和支出),并定期向常委会及会员公布财政支出情况。
(八)外联部:负责协会的对外联系,组织交流工作并担任着联系各种友谊演出任务;联系一些自办活动的赞助。
(九)演绎部:负责组织有上台能力者排练新曲目,提高老会员及有基础者才艺水平。演绎部人员必须为有笛箫葫芦丝口琴演出能力者。
第九条 协会以“会笛箫客,传民族情”为口号,开展一系列的校园文化活动,以及包括承办外语学院分团委以及学校其他相关部门的各项活动,如:集体培训、公益演出等,推动校园文化生活的繁荣昌盛。
第十条
指导老师的聘任:由协会颁发聘任证书,每次活动都会邀请指导老师列席活动现场。
第三章 财务制度
第十一条
协会经费主要来源于校团委的拨款,企业单位的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十二条
协会财务(除资料外)均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定期公开并进行透明化管理。
第十三条
协会的一切帐务需通过协会常委会见证,活动所有花费必须经过会长同意并签字,报销人需持有效发票申报。
第十四条
协会财务状况将定期在全体会员大会上向全体会员汇报,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并上报中南民族大学外语学院分团委及校社团联审查。
第十五条
凡具有中南民族大学学籍的在校大学生,爱好管乐,愿意参加笛萧协会,遵守本章程,都可自愿加入中南民族大学笛箫协会。
第四章 会员制度
第十六条
按照《中南民族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暂行条理》的统一规定,协会在每学年之初招收新会员,其他时间欢迎同学自愿加入。
第十七条
协会会员入会注册程序:
1、爱好者登记报名在档;
2、录取;
3、领取并填写会员档案;
4、正式登记注册;
5、领取会员证。
第十八条
协会对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同学,可授予协会荣誉会员,并适当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九条
协会对在管乐方面有特长的老师或学生,可聘任为协会顾问;对于关心协会成长的老师可聘任为协会长期指导老师。
第二十条
会员享受以下基本权利:
1、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2、阅读协会的资料和档案;
3、接受协会的培训;
4、在协会的相关会议上参加讨论或发言;
5、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或倡议;
6、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7、查阅协会的财务表并提出疑问;
8、对协会的负责人进行有根据的批评;
9、要求罢免和撤换不称职的协会干部。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自由。退会时,需到协会进行档案注销。
第二十二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行退会,将进行档案注销。第五章 协会负责人第二十三条 协会负责人在每年举行的模拟招聘会上招聘,据职位责任不同选择优秀人才。
第二十四条 协会负责人的基本要求:爱好管乐,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思想作风正派,对协会的发展积极热情,有自己独到的见解。
第二十五条 上一年有两门或以上功课不及格者,不得担任协会会长职位。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与副会长对协会发展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协会负责人工作须遵循以下原则:
1、团结一致、分工协作;
2、少数服从多数;
3、任劳任怨、各尽其才;
4、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服从协会的合理安排。
第二十八条 协会负责人工作方针:准时、高质、高效。
第二十九条 协会负责人责任期间为选举产生之际至下届负责人选举产生之时后一星期。
第三十条 协会负责人两次无故缺席或迟到,视为自动辞职。
第三十一条 协会负责人辞职时须提前一星期向理事会提交辞职报告。协会常务理事辞职须提前一星期向常务理事会提交辞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协会负责人选举产生后,须采用书面形式认可本协会章程,方可担任本协会负责人。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之修改,应依照如下程序:
1、正式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联名提议;
2、由会长拟订章程修订案,提请成员大会复决。经正式成员总额半数以上出席,以及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决议,方得修正。修正通过后,由会长公告全体正式成员。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成员大会通过后,由本协会会长公告实行,修正时亦同。新规则的产生需经本协会各级会议所制定之议案。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新旧干部交接时,现任工作人员应将全部财产与新任人员核对无误后,列册移交下届参考。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程序,由中南民族大学校团委以及校社团联等执行机构或十名以上本协会会员联名提出,并交本协会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上通过后七日内,经校团委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之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协会执行机构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校团委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校团委的监督下,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凡以本章程抵触的,以本章程为主。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中南民族大学笛箫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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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览: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实行依法治校,规范行风建设,促进学校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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