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经常会查出很多没有上报的应纳税的收入,在查出少缴纳应纳税收入的时候,应该怎么处理?补缴的所得税的分录怎么做呢?如果想了解这部分内容,就和深空网一起来学习吧。
大家都知道,偷税漏税是要接受处罚的,严重除了罚款外,还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企业的每一份收入都是需要缴纳所得税的,一定要及时的申报,不然被查出来是需要收到惩罚的。
什么是税务稽查查补收入?
答:稽查查补收入指的是企业所得税缴纳的时候,通过认真的核对,将没有计入应纳税额的收入重新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想要增加稽查查补收入,就需要认真做好稽查工作,这样才能够发现企业没有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保证税收的全部入库。
稽查补缴收入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一、接受税务稽查补缴所得税的账务处理如下:
1、当年内被稽查补缴的,计提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2、补缴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计提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3、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二、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查补收入可以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根据(国税发〔1997〕191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根据(国税发〔2006〕56号)规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国家税务总局改变了规定,规定查补收入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查补收入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为什么会被税务稽查?税交够了还会被查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即: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法律规定只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农民的宅基地;
二是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用地;
三是农村兴办的乡镇企业或者联营企业;
集体土地集资建房不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得出让、转让。而小产权房的土地性质就是属于宅基地,不能够在市场上流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交易时土地使用权随同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产权房虽然具有财产转让行为,但是,并未形成事实上的土地转让行为,并不是包括财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一起转让的完整的房产转让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如果土地属于国有性质,由于该土地已经通过向政府缴纳一次性租金即“土地出让金”后得以在市场上流转,因此,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这时候,承租方是土地的临时实际使用人,土地使用权仍归出租方拥有,出租方凭借出租取得了实际收益(租金),土地使用税应由出租方缴纳。但是,如果土地是集体性质,土地使用人通过承租直接向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租赁取得实际使用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文件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此时,土地使用税就应该由承租人来缴纳了。由此来看,在建设期间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主要是看是集体土地否在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集体土地是否用于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由于小产权房的土地属于农村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并未形成建设用地用于开发房产可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因此,不用征收土地使用税。
集体土地集资建房不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只有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所以集体土地集资建房,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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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览: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经常会查出很多没有上报的应纳税的收入,在查出少缴纳应纳税收入的时候,应该怎么处理?补缴的所得税的分录怎么做呢?如果想了解这部分内容,就和深空网一起来学习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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